颍上一村干部侵吞拆迁款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83

 

 

侵吞24万余元补偿款

赵江1999年开始担任颍上县某村干部。

赵江自述,大概在2007年前后,在颍上县某地建设过程中,征用了村里的一块地。在补偿花名册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反映,补偿表上村民吴菲菲名下的地是假的。他知道这一情况后,没有及时纠正,补偿款存折发下来后,他把存折扣了下来,分几次把钱从银行取了出来。

赵江用这笔钱装修村里的办公室,而村办公室作为安置房分给了赵江。随后,赵江将办公室出售。赵江认为,当时大家都以为是他出钱装修的。他想,若是有人提出异议,就把村办公室拿出来,让村里赔偿装修费。

后来,赵江听说有群众举报这个问题,他害怕出事,在2014年春节前后,让吴菲菲补写一份收条,但他并没有把钱给吴菲菲。

经查,赵江侵吞的拆迁款远不止这些。身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他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共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24万余元。

 

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2012年4月至5月,村民大英将安置房楼下的两间门面房租给别人办清洁球厂。

一天,赵江带着人来到厂内,要求停产,理由是大英取得该房产不合法,村里要将房子收回。

大英不同意,并出示房产证,但赵江仍多次带人强行阻挠清洁球厂的正常生产,最终清洁球厂搬走了,给大英和清洁球厂老板造成了经济损失。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江身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多次纠集多人强行阻挠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两罪并罚。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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