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契税由纳税义务人在省级政府确定的3—5%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交纳。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以上及二套房契税为3%。
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