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注意这些问题,补偿低不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1-19浏览量:139

(1)签订协议的主体应是房屋征收部门

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

因此,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务必要明确另一方主体的身份,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避免陷入房屋已经被拆,而签订的补偿协议却系违法的困局。

(2)补偿协议的形式应合法

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合法要求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且多数情况是统一的制式合同。在此要再次强调,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补偿协议越明确越好,避免征收方事后推脱。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和房屋征收部门针对补偿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列入协议条款中,千万不可轻信征收人的口头承诺,在没有签订书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允许对方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注意书写格式规范,尤其是涉及到数字、年月的填写时,注意格式规范,以防对方事后私自篡改。

此外,协议中不要留有太大的空白,防止对方事后填充对其不利的条款或内容。

(3)保证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补偿协议越详细、条文越明确越有利。如果协议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内容约定不清,政府很可能会一再推脱,导致被征收人得不到合理补偿,也增加了维权难度。

反之,如果协议能够对补偿安置事项约定得十分清楚,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数额,征收方也会有一定压力。即便后期需要走法律维权的道路,清晰明确的协议也能作为有利证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清晰明确的协议条款就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就补偿安置的细节问题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并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清晰地列入条款中。

(4)签订补偿协议后应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

一般而言,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分别持有一份或几分协议原件。

实践中征收人却常常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已经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只留给被证收人一份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手中没有协议原件,房屋征收部门拿走原件后如果擅自对协议进行修改,如减少补偿数额,篡改违约金额,即使被征收人走法律途径,也没有补偿协议原件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切记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结语:在具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面对的往往是经验十分丰富的征收人员,加之其有政府这一层身份背景,被征收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对此,我们的建议是:被征收人要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面对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拒绝签字,对补偿内容积极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协助自己维权,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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