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房屋遭到强制拆除?记住这两个时间点,争取合理赔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1-19浏览量:128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涨幅较大,这就使房屋征收案件中补偿标准计算的时间点显得尤为重要。广大被征收人也应该对这一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以期在征地中获得更多的补偿。今天,小编为大家普法:房屋被拆,补偿标准的时间点如何起算。

第一点

一般情况下,该时间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原住建部(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规定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第二点

补偿数额显失公平时,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为基准计算数额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公平补偿的原则。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与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换句话说,如果依据公告发布的时间来算补偿金额,会使得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金难以适应房价的快速增长,导致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有所下降,就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

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考虑其他因素。

该观点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当事人可以援引该判例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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