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1-19浏览量:136

X县实施房屋征收,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不满补偿,没有和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5月6日,x县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并未告知张先生,那么张先生如果不服最迟应何时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未明确告知了张先生起诉期限,因此,张先生的起诉期限应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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