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2-16浏览量:1376
项目名称 永卫路(潘圆公路-沙秀路)新建工程
行政区划 崇明区
项目位置 南起潘圆公路,北至沙秀路。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崇)征地房补告〔2021〕第5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87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崇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南起潘圆公路,北至沙秀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人民币,下同)。

2、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

②产权调换( √ );

③易地新建(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长兴镇金淼路199弄28号401,长兴镇金淼路199弄19号502,长兴镇金滂路199弄63号102,长兴镇长橘路500弄14号602,长兴镇金滂路199弄36号601,长兴镇长橘路500弄107号602,总建筑面积662.27平方米,出售均价277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69号,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69号,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71号,沪房地崇字(2010)第005590号,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69号,沪房地崇字(2010)第005579号。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三室户

105.39

1

三室户

119.35

1

三室户

118.69

1

三室户

138.34

1

二室户

81.49

1

二室户

99.01

1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期房坐落//,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0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

/

/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0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800;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2000;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60000;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51330。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7、其他事项://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0元;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0元;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0元;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0元;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0元;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0元

⑦其他费用:0元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0元;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0元;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0元;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0元;

⑥其他费用:0元。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其他事项: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01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崇明区长兴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崇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崇明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云冲 联系地址:长兴镇凤滨路77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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