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永卫路(潘圆公路-沙秀路)新建工程 |
|---|---|
| 行政区划 | 崇明区 |
| 项目位置 | 南起潘圆公路,北至沙秀路。 |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87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崇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人民币,下同)。
2、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长兴镇金淼路199弄28号401,长兴镇金淼路199弄19号502,长兴镇金滂路199弄63号102,长兴镇长橘路500弄14号602,长兴镇金滂路199弄36号601,长兴镇长橘路500弄107号602,总建筑面积662.27平方米,出售均价277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69号,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69号,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71号,沪房地崇字(2010)第005590号,沪房地崇字(2014)第004569号,沪房地崇字(2010)第005579号。
规格:
|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
三室户 |
119.35 |
1 |
|
三室户 |
118.69 |
1 |
|
三室户 |
138.34 |
1 |
|
二室户 |
81.49 |
1 |
|
二室户 |
99.01 |
1 |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期房坐落//,总建筑面积约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0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规格
|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0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0元;
⑦其他费用:0元。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0元;
⑥其他费用:0元。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1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崇明区长兴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崇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崇明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