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6月0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52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一类工业用地(金山工业区CB-202201001号地块预储备开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金山工业区 东至老长楼港,南至豪业路,西至金准园,北至自然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金山区亭林镇新街村第十村民小组7644.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44.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六村民小组969.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69.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三)、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七村民小组5009.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09.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四)、金山区亭林镇运河村第五村民小组4376.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76.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8000.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00.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