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金山亭林大居二期规划亭凯路(林兴路-林腾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 东至绿化带,南至林腾路,北至林兴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773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75.00平方米、建设用地961.6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2943.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26.10平方米、建设用地217.5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三)、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53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9.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1219.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40.50平方米、建设用地1179.1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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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金山亭林大居二期规划林安路(亭虹路-亭凯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 东至亭凯路,南至29-02,西至亭虹路,北至28-01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1887.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9.60平方米、建设用地998.20平方米、未利用地90.1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285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00.90平方米、建设用地801.80平方米、未利用地356.7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747.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00.50平方米、建设用地1800.00平方米、未利用地446.8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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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幼托用地(金山亭林大居二期亭虹路以东、林兴路以南20-03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 东至亭凯路,南至红梓路,西至20-02,北至20-02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5611.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11.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三村民小组938.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8.8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550.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50.3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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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1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用地(金山亭林基地二期规划亭凯路(塔阳路-林兴路)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 东至05-06地块,南至林兴路,西至10-01地块,北至塔阳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二十村民小组681.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1.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四村民小组3076.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76.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758.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58.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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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6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59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公共绿地(金山亭林大居二期亭虹路以东、林安路以南(29-01,29-02)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 东至亭凯路,南至林腾路,西至亭虹路,北至林安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18141.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8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3268.30平方米、未利用地42.9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19137.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94.10平方米、建设用地5809.90平方米、未利用地333.9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7279.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824.10平方米、建设用地9078.20平方米、未利用地376.8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