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7月0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64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路(兴北路(亭枫公路-兴北支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东至农田,南至亭枫公路,西至农田,北至松江区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村集体经济组织66.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二村民小组8599.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599.5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三)、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三村民小组11941.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06.20平方米、建设用地2485.10平方米、未利用地150.00平方米。
(四)、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四村民小组7614.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187.40平方米、建设用地1183.60平方米、未利用地243.60平方米。
(五)、金山区枫泾镇贵泾村第一村民小组30477.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265.20平方米、建设用地2920.70平方米、未利用地291.30平方米。
(六)、金山区枫泾镇韩坞村第三村民小组7018.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21.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97.00平方米。
(七)、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597.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97.2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八)、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第三村民小组9638.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582.0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6.60平方米。
(九)、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13882.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22.60平方米、建设用地3058.50平方米、未利用地1.60平方米。
(十)、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第十一村民小组23866.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331.60平方米、建设用地1059.20平方米、未利用地476.00平方米。
(十一)、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第四村民小组9387.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35.60平方米、建设用地637.60平方米、未利用地713.80平方米。
(十二)、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第五村民小组4723.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82.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1.40平方米。
(十三)、金山区枫泾镇泖桥村第一村民小组13107.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882.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24.7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0921.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383.20平方米、建设用地11941.90平方米、未利用地2596.0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金山区枫泾镇动拆迁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