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12-21浏览量:31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20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四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125.80平方米、建设用地55.20平方米、未利用地423.9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604.9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四村民小组

604.90

53715.12

566.1

0

0

0

54281.22

2

朱泾镇长浜村仙居4组

0

0

0

10565

0

0

10565

合计

604.90

53715.12

566.1

10565

0

0

64846.22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年08月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2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幸福第十五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0.00平方米、建设用地118.40平方米、未利用地560.1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678.5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幸福第十五村民小组

678.50

60250.8

0.0

0

0

0

60250.8

2

朱泾镇长浜村幸福15组

0

0

0

23640

0

0

23640

合计

678.50

60250.8

0.0

23640

0

0

83890.8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年08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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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25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十四村民小组,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幸福第十村民小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1196.90 平方米、建设用地 0.0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1196.9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十四村民小组

674.70

59913.36

0.0

0

0

0

59913.36

2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幸福第十村民小组

522.20

46371.36

0.0

0

0

0

46371.36

3

朱泾镇长浜村仙居14组、幸福10组

0

0

0

3849.6

0

0

3849.6

合计

1196.90

106284.72

0.0

3849.6

0

0

110134.32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08 月 26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2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一村民小组,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幸福第七村民小组;拟征收农用地189.70平方米、建设用地0.20平方米、未利用地1050.8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240.7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仙居第一村民小组

646.70

57426.96

258.3

0

0

0

57685.26

2

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幸福第七村民小组

594.00

52747.2

595.35

0

0

0

53342.55

3

朱泾镇长浜村仙居1组、幸福7组

0

0

0

5800

0

0

5800

合计

1240.70

110174.16

853.65

5800

0

0

116827.81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年08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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