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限期腾地通知书成为自己手上的“定时炸弹”!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7-26浏览量:91

大部分被拆迁户收到“限期腾地”通知时特别慌乱,然后你收到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不一定合法,因为政府一项决定从决策到最终落实,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来执行,丝毫不得有半点马虎。

实际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后:首先,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其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征用地方案被批准后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在当地进行公告;第五,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以上步骤全都完成后,如果拒不腾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拆迁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会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违法点,今天用两个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

1、案例一

2011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11年9月,A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3月,A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自然人B经营的养猪场占用的土地约三分之一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A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对B的全部用地和房屋进行了补偿登记,送达了补偿清单和补偿通知书。由于B拒不配合,A市国土资源局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拨入B个人银行账户,并于4月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B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存在的问题:涉嫌违规扩大征地面积。自然人B经营的养猪场所用土地面积约12亩,场内建筑面积3600㎡,但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仅为4.5亩,建筑面积2300㎡。A市国土资源局要求B腾出全部土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2、案例二

2008年6,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某安置小区建设。2010年10月,A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11月,A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A市征地拆迁事务所进行了补偿登记,确认自然人B的房屋合法面积为154㎡,违法面积为126㎡。

2012年初,A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由于B拒不配合拆迁腾地,同年5月,A市国土资源局向B送达了补偿告知书,将补偿款以B名义专户储存,并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B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存在的问题:

(1)涉嫌错误确认房屋的合法面积。

A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房屋鉴定表中,B的合法土地面积是117㎡,违法土地面积是36㎡,但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m2,违法建筑面积为126㎡。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B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只有两层,而A市国土资源局认定B的违法建筑面积却超过土地面积的3倍,明显有误。

(2)涉嫌擅自改变土地征收用途。

湖南省人民政府原批准的用途为安置小区建设用地,但A市人民政府经规划调整后,将其作为房地产用地进行出让,改变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书四方案”。

(3)涉嫌违反“净地”出让的规定。

2007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

但此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B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尚未到位,房屋尚未拆除的情况下即进行出让,涉嫌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规定。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到《限期腾地通知书》时,不要自乱阵脚,首先要判断这份通知书是否合法。其次不要掉以轻心,这些文书应成为启动法律程序的“通知单”,收到这些文书的被征迁人在不知道如何处理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律师制定的具体方案去撤销掉,而不要握在手里成为“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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