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是经济发展的现实产物,我国大部分棚户区都是合法建筑,居民有权使用这些土地,只不过他们为了扩大自己的居住空间,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当地的一些规章制度。
拆迁律师以案例讲解棚户区改造中最高法如何支持村民,如何确认政府败诉,警示被拆迁人村民,依法维权,争取赔偿是法定权利。
张三(化名)等16户村民起诉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地方两审中高法院均确认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县政府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申请再审。
县政府向最高院“喊冤”称:
1、涉案项目已经立项,且经审查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从相关部门出具的函件等文件中完全能够确定涉案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计划。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在诉讼中必须附交规划、计划文本,县政府提交相关函件能够更直观地确定相关事项的具体内容,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征收决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理由不成立。
3、涉案征收决定涉及房屋700余处,已经完成97%以上的房屋征收任务,判决严重影响了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院认定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认县政府征收决定违法。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强拆房屋的政府要对自己的征收决定负责举证,要出示证据,这个不由拆迁户来举证,必须说明拆除的理由。
在本案中,镇政府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仅提交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复函,用以证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由于该复函不是计划文本本身,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仅凭该复函无法证明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以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
拆迁律师评析: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由政府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等相关工程。政府部门将对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在充分掌握房屋数量、老旧房屋破损程度、改造难度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改造计划。
有的被征收人也许会感觉,政府部门如何确定计划、如何获得审查批准,跟我关系并不大。通过本文最高院案例大家就能看出,实施棚改的计划是否经过了严谨地调查、是否提前向社会公布,决定着项目是否合理、是否真正符合促进社会发展与改善居民生活的需要,这也与咱们正在进行的拆迁是否合法密切相关,切不可予以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