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措施上级单位要求限时不能超过一定的时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去拆可就违反了上级机关通知的期限了!”
这是在明律师王威代理的山东滨州一起案件中某街道办事处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街道办一是不认为自己存在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而是在当事人同意自行拆除,但没拆干净的情况下协助拆除的,因而不成立违法强制拆除;二是觉得自己是在履行上级机关交办的查处、整治违法占地行为的工作任务,这怎么还能被判决违法呢?
对此,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本案终审判决,认定即便是整治违法占地也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街道办的前述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原判。由此看来,完成工作任务可不是“时间紧”就能无视法定程序的,你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