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县一户多宅,就一定要被无偿拆除或者收回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1-21浏览量:120

导读:在农村,以前宅基地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村民想要通过宅基地开展其他的业务,针对回乡创业带动经济发展的行为确实多有鼓励政策。但是不应该建立在非法获取宅基地的基础上。而以前所留的宅地基也不能因为政策的改变损害村民的利益。

在农村由于各种原因一户多宅的情况依旧存在,但是众所周知现阶段是不允许村民存在一户多宅的,更加强调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很多村民担心多余的宅基地会被无偿收回,甚至有些村民正在经历多余宅基地被收回的过程。

在拆迁中,一户多宅显得更加吃亏,常常因为一户一宅的政策,使得多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无偿拆除。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合法呢?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一定要被收回或者拆除吗?

无须拆除处理的:

1、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

早期在农村多数家庭都是有多个子女的,这些子女长大后或者结婚后,原有的房屋就无法满足基本住居住需求,因此大部分会选择新建宅基地用于居住,但是因为大多数人没有分户的意识,即使已经另建宅基地居住,户口却还在一起。

现如今无论是土地确权还是拆迁首先都会认为是一户多宅,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必然被收回宅基地或者要求其自行拆除房屋,一般而言发现是因为分户造成的,进行分户处理就可以了,分户后依旧满足一户一宅的政策,拆迁中也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前的农村出现过“进城热”现象,现如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村民想要迁回农村定居,对于符合迁回条件的村民大多也会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而在审查登记时因疏忽可能造成迁回的村民出现一户出多宅的情况。这种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造成的一户多宅属于村民合法拥有,在拆迁中依旧可以按照合法宅基地获取补偿。

3、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不能继承,因此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继承,这两者大家要分开。

宅基地是一种土地性质的名称,该种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村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故不能继承土地。但是土地上的房屋系村民合法所有,依法享有继承权,又因土地与房屋不可分割,一般秉承着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房屋的同时也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而来的房屋一般不允许翻建,如果村民想要翻建房屋的,要仔细询问当地有关政策,贸然翻建拆掉房屋,因继承的房屋已然不存在,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

4、总面积合理的一户多宅

部分村民在初建宅基地时因为各种原因所建面积很小,可能后期的时候并不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因此在满足当地对于一户一宅的总面积的规定下,另建了一处房屋。因为两处的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故在拆迁中确实属于一户多宅也应当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分情况处理的:

1、购买所得

以前部分村民在进城前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出去,这也就导致有部分留在本村的村民因为购买了其他人的房屋造成一户多宅。在拆迁中大多只审查村民一户多宅存在的事实,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很多购买宅基地的村民被认定为一户多宅,不予补偿。但是村民如果系本村村民且合法购买所得依旧可以要求拆迁方给予合理补偿。但如果购买人不属于本村村民则要另行分析了,但是不必然是无偿的。

2、进城购房

现在很多村民为了孩子或者其他原因选择进城购买房产且户口已经迁出,此时拆迁方会以村民没有补偿资格为由拒绝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即使村民进城落户依旧要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此拆迁方拒绝补偿的行为不可取。

3、拆旧建新

村民申请了新的宅基地但是旧的宅基地上房屋并没有按照要求拆除且继续使用,一般而言旧的宅基地会被收回。或者村民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新的宅基地进行建设的,一经发现也会被收回。所以现在基本不可能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一户多宅的出现多发生在以前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因此村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拆迁律师建议:在农村,以前宅基地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村民想要通过宅基地开展其他的业务,针对回乡创业带动经济发展的行为确实多有鼓励政策。但是不应该建立在非法获取宅基地的基础上。而以前所留的宅地基也不能因为政策的改变损害村民的利益。

因此在拆迁中,但凡拆迁方以一户多宅为由要求村民自行拆除房屋的,或者要无偿收回村民宅基地的,村民均应该仔细考虑其用意,针对严重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村民应当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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