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可抗力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4-10浏览量:107

导读: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结合疫情是否对合同目的实现构成实质性影响进行认定,同时结合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本案中,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再继续养殖生猪,导致承租场地进行养殖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应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结论先行: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合同解除和责任免除。

案例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

福建省马氏养殖有限公司、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洲猪瘟”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因此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6年7月10日,周某某与马氏养殖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周某某承租马氏养殖公司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面积320平方米的养殖场,租期为2年(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若遇到政府政策不可抗力时,年租金按时计算,马氏养殖公司应退还剩余租金等内容。2018年11月8日,莆田市城厢区确诊出非洲猪瘟疫情。同日,经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清点,马氏养殖公司内的生猪已全部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因疫区封锁,马氏养殖公司的养殖场无法继续养殖生猪,双方对租金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周某某遂案诉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续签的《猪场租赁合同》。

裁判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之前,双方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之后,生猪被全部无害化处理,政府也对疫区进行封锁,周某某确实无法继续养殖生猪,导致周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周某某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解除周某某与福建省马氏养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续签的《猪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

分析:

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结合疫情是否对合同目的实现构成实质性影响进行认定,同时结合疫情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本案中,承租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再继续养殖生猪,导致承租场地进行养殖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应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案例二:不可抗力导致部分责任免除

白某某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

1999年5月1日,土左旗政府与宝富华公司签订了《土默特左旗宾馆承包合同书》,2003年3月19日,白某某、土左旗政府以及宝富华公司三方签订了《土左旗宾馆承包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宝富华公司与土左旗政府的承包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转由白某某承接履行,2003年“非典”发生,土默特左旗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通知白某某停业,为此白俊英停业3个月。后双方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

关于白某某要求土左旗政府退还“非典”期间承包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某某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

判决结果:

就“非典”期间承包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土左旗政府应返还白某某承包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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