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并可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存在争议,目前实务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但何为债权请求权?试举一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交货,但甲公司延迟付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返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属于债权请求权?甲公司能否以诉讼时效抗辩?
本文基于权利分类视角,立足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律原理与实务典型案例,对主流观点所认为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该如何理解与运用进行梳理。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简称《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特殊债权请求权作了规定。因此,司法实务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
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及,诉讼时效是否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在学理上长期是一桩公案,争论不休,反对者甚众。本文无意对争议过多探讨,仅是对主流观点所认为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请求权”该如何理解进行分析。
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理解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须是请求权,而不是请求权之外的别的什么权利;第二,须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别的什么请求权。下面我们分别展开讨论。
1、须是请求权
请求权指的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的请求,需要相对人的配合。把请求权放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内涵。
(1)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以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民法典》总则编共十章:第一章为“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是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是关于权利类型、客体、内容的规定;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利变动的规定,其中第六章、第七章是基于意思的权利变动,第九章是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第八章“民事责任”是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十章“期间计算”属于技术性规定。总则编第五章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集中列举。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成员权及其他法定权利和利益。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成员权包括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成员权。
除《民法典》规定的权利类型之外,学术上从不同的角度可对权利进行多种不同的分类,比如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属于原生或派生分为原权与救济权,以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等。在各种分类当中,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须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支配权
支配权对于客体具有绝对的直接支配力,物权与知识产权均属支配权。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久悬不决。而支配权仅凭权利人的意志即可实现,不存在置相对人久悬不决境地之问题,诸如所有权之类的权利更是与时间同在,诉讼时效制度功能与之旨趣相悖。
即便是存在时间限制的支配权,比如《民法典》第332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等,存续期间经过,权利即规定与消灭,无需相对人实施任何积极行为,法律关系清晰稳定,亦无适用诉讼时效之余地。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实务中也是显而易见的,几乎不会有被告提出诸如“原告的所有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之类的抗辩。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归属等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在下文“请求权与诉讼类别”部分再讨论。
(3)形成权
①形成权的含义及分类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从而改变相应法律关系的权利。
根据形成权所生效力之不同,可将形成权分为三类:生效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如追认权;变更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消灭形成权,使法律关系消灭,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根据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有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之别。若仅依一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为单纯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形成诉权则须依诉行使,如撤销权。
②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该条款是除斥期间的基础规范和一般性规定。
这里“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中的“等权利”应解释为与撤销权、解除权性质相同的权利,即形成权。因形成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状况较之请求权更为严重,故而受效力更强的除斥期间规制,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时效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99条仅是一般性规定,对于某种形成权,法律是否设置了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长短,需要到具体条款中去看。比如关于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实务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情形。《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义上为“请求”,但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是:共有关系本身不存在分歧,而此前仅处于未分割状态。如果发生共有份额受侵害的情形,由此所生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5)抗辩权
抗辩权的功能是阻止请求权的行使,系请求权的“反对权”。我们所说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都是对实体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进行的分类,也就是说,这里的抗辩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容易与诉讼抗辩混淆。
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要从两条途径予以反驳:一是否认原告陈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正当性。前者属于诉之否认,将令原告就其事实负举证之责;后者属于诉讼抗辩,将令被告对其据以抗辩的事实负举证之责。
根据效力的不同,诉讼抗辩分为三种:一是权利阻却抗辩,即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被阻却而未产生;二是权利消灭抗辩,即并不否认请求权之存在,而主张已消灭;三是权利阻止抗辩,即不否认请求权之产生,也不主张已消灭,仅以给付拒绝权相对抗。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反对权,而权利阻却抗辩和权利消灭抗辩均否认请求权之存在,只有权利阻止抗辩才真正地对抗请求权,因此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仅指权利阻止抗辩。
抗辩权依其效力强度分为两种:一是延缓抗辩(延期抗辩),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之实现,如同时履行抗辩;二是排除抗辩(永久抗辩),可持续阻止请求权之实现,如诉讼时效抗辩。
以买卖纠纷为例,甲起诉乙,称乙向其购买A物,但未付款,起诉要求乙支付价款。若乙主张根本没有向甲买过任何东西,属于诉之否认;若乙主张自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甲没有支付价款请求权,属于权利阻却抗辩;若乙主张价款已经支付,即甲的支付价款请求权已经消灭,属于权利消灭抗辩;若乙主张系因甲拒不交付A物而拒绝付款,是以同时履行抗辩对抗付款请求权,属于权利阻止抗辩中的延缓抗辩;若乙主张甲请求付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是以诉讼时效抗辩对抗付款请求权,属于权利阻止抗辩中的排除抗辩。后两种情况才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其仅具有防御功能而伴随请求权存在,在请求权有效存续的情形下,抗辩权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实务中双方一般也不会就抗辩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发生争议,若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恐怕也没有原告会提出“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之类的观点。
当然,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可能存在答辩期限的问题。比如《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请求权与诉讼类别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效力在于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形成之诉的效力在于直接改变法律关系状态,二者都不指令当事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对于权利救济最具普遍意义的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旨在实现实体请求权。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一般不具有终局性质,其意义通常在于,为之后的给付请求铺垫前提。
如前文所述,从实体权利分类角度,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与此相对应的,反映到诉讼类型上,通常只有旨在实现实体请求权的给付之诉才适用诉讼时效,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1)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常见的确认之诉如确认物权、确认合同效力、确认劳动关系等。关于确认股权或股东资格问题,有学者指出,从理论而言,在没有合同无效或者侵权的前提下,当事人提起“典型意义”的股权确认之诉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该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不作过多讨论。
(2)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之诉是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现有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享有的形成权。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分问题。形成之诉旨在通过判决变动法律关系,而确认之诉则是确认既有法律关系或权利状态,因此单纯形成权只能作为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
需要说明的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代表与之相关的给付之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文章开头的案例中,甲公司的主张同时包括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请求返还货物和支付违约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要单独考察。
3、须为债权请求权
典型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请求权以及继承请求权等。
(1)物权请求权
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称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三种: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碍除去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①原物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条是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未登记的动产,是否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时效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返还财产”指的是不能返还原物情形下的“折价补偿”请求权,包括原物已不存在、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等,这些情形均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合同撤销后具备返还原物条件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性质即为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条是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妨害包括尚未发生但必然发生的妨害、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对尚未发生但必然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请求消除危险;对于正在发生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条中的排除妨害包括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排除妨害的具体方式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然,本条不仅适用于物权受侵害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对人格权、知识产权受侵害产生的侵权请求权也同样适用,主要原因在于此类请求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支配权的完整性和圆满性,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仍然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③物权确认请求权并非实体法请求权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规定的是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同,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提起,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起,其并非实体法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在前文“请求权与诉讼类别”部分我们也讨论过。
(2)人格权请求权
权利体系中,人格权与物权同属绝对权。相应的,人格权遭到侵害时,有如物权,亦存在两种救济手段:一是类推物权请求权之救济,人格权可主张妨害除去与妨害防止;二是因人格权侵害行为而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前一救济,因直接关涉人格权之完满,而人格权随主体存在,彰显主体的法律意义,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后一救济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之债,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规制。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条,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基于亲属权的请求权
纯身份性质的请求权,如亲子领回请求权、同居请求权等事关伦理,不适用时效,但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等财产性请求权与一般请求权并无不同,受诉讼时效规制。
(4)基于继承权的请求权
围绕继承权产生的纠纷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对继承权本身不存在争议,也不存在侵害继承权的情形,而是请求确认遗产份额或者请求分割遗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下称《八民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类是因侵害继承权、侵害遗产所生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5)债权请求权
①债权请求权的含义及分类
《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类:一是意定之债,即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之债,主要是合同;
二是法定之债,即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之债,典型的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其他法定之债,如《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也属于法定之债。
债权是一种权利,一般认为债权的本质在于给付,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这是从债权为请求权这一角度而言。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同,除请求权这一权能外,债权还有受领权、选择权、解除权等多种权能,请求权也不仅存在于债权,物权法上也有请求权。
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基于一些特殊立法目的的考量,部分债权请求权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综合上述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这在前文“物权请求权”部分已经讨论过,该种请求权不仅包括物权受到侵害所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也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受侵害所生的侵权行为之债权请求权;
(2)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支付请求权;
(3)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4)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5)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这些例外,基本都是建立在诸如生存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安全之类的政策判断基础之上。
除上述五种情况外,《民法典》第196条和《时效规定》第1条均设有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