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背后,埋藏着行政赔偿计算的复杂难题。当执法部门未经合法程序便拆除了原告房屋上层无证部分,即便法院最终认定执法违法,原告能否获得真正公平的赔偿?行政赔偿的核心目标——填平损失,在实践中遭遇了怎样的困境?
行政赔偿并非无条件的救济。根据法律规定,其成立需严格满足四个要件:具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侵权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清晰的因果链条。唯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国家赔偿的大门才会真正开启。
从“象征抚慰”到“填平损失”的艰难跋涉。
曾几何时,“抚慰性赔偿”是行政赔偿领域挥之不去的标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弥补,赔偿金额常远低于受害者的真实损失,如同一剂效力不足的止痛药。随着法治进步,《国家赔偿法》的理念与实践逐步转向“补偿性赔偿”标准——核心目标直指“填平损失”,力求使赔偿金额尽可能接近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这一转变标志着法律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的实质性提升。
然而,当房屋在判决前已被夷为平地,究竟该以哪个时间点的价值作为赔偿基准?这成为本案乃至同类案件的巨大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给出了原则性指引: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灭失的,损失计算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只有在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明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方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该规定强调法律评价的时间锚点在于“侵权行为发生时”。
拆除时点(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依据最为坚实,符合条文文义。若强拆日当地同类无证房市场评估价为8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即按80万元计算赔偿。
判决时点(损害持续至确定时):若房价在强拆后至判决前飙升(如涨至12000元/平方米),按判决时点计算赔偿可达120万元。此方式更能反映受害者最终承受的实际财产减损状态,尤其在房价剧烈波动时期更能体现实质公平。
困境示例:
假设强拆发生时房屋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至法院判决生效时因区域发展等因素已飙升至150万元。
依“侵权行为发生时”标准:赔偿额锁定为100万。
受害者实际承受损失:150万(当前同等房产获取成本)。
差额高达50万——法律逻辑与实质公平在此激烈碰撞。
无证建筑的补偿困境:合法性质疑下的价值认定。
本案另一关键争议点在于无证房屋的赔偿标准。原告虽主张其加盖层应参照有证房补偿,但缺乏合法产权证明或建房许可始终是其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即使法院最终因执法程序严重违法(未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即强拆)而判决执法部门败诉,在后续的行政赔偿中,房屋的“无证”性质本身通常不会因执法程序的违法性而发生改变。
行政赔偿审查的核心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计算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无证建筑在拆迁或赔偿中适用较低标准,是地方政府普遍政策。因此,即便原告赢得诉讼,其获赔金额很可能仍被严格框定在当地适用的无证房补偿标准范围内,与有证房补偿间的鸿沟依然难以跨越。
调解未果:法律刚性与现实期待的落差
本案中,法院合议庭曾寄望通过调解弥合分歧。法官们深知,单纯一纸胜负判决难以彻底消弭矛盾,唯有“定分止争、事心双解”才是最优解。调解的核心症结正在于赔偿标准:执法部门固守“无证即低标”的立场;原告则执着于争取视作有证房补偿的可能。巨大的认知鸿沟最终使调解努力付之东流,双方只能等待判决的裁断。
当公权力越界造成损害,行政赔偿制度肩负着修复社会信任的重任。法律条文中的时间节点如何回应市场经济的动态脉搏?对历史遗留的无证房产,是否应在个案中考量公平性给予更弹性补偿?这些追问触及行政赔偿的核心价值——不仅要纠正违法行为,更要让公民受损的权益获得实质意义的恢复。
在城市化进程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碰撞点上,行政赔偿的计算难题拷问着法律的温度。填平损失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裂缝,需要司法智慧在每一个案件中不断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