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12345热线的调解回访挂断,当信访接待室的调解记录归档,当法院立案庭的庭前调解告一段落——这些看似解决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法律效力的真空地带。行政和解协议,这张承载着妥协与期待的纸张,在现行制度下竟无法获得强制执行力。我们不禁要问:当调解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流路径,它究竟是通往实质正义的桥梁,还是掩盖矛盾的一袭华美袍子?
调解的悖论:高效表象下的制度困境
在“案结事了”的考核压力下,行政调解撤诉率被异化为衡量审判“社会效果”的核心指标。然而,这种对调解率的过度追逐,正在悄然透支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资源:
循环诉讼的怪圈:“诉讼-调解-和解-再诉讼”的恶性循环已成常态。当事人将调解视为免费咨询与施压手段,反复启动程序导致行政与司法资源被无谓消耗,最终由全体纳税人买单。
“二等正义”的质疑:众多法学学者尖锐指出,和解本质上是对司法核心功能的阉割。它剥夺了法院通过裁判澄清法律、解释规则、确立先例的机会,沦为一种“向大众社会的屈服”。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当事人的妥协而非法律的裁断,社会价值的扭曲便埋下隐患。
效力缺失的致命伤: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极其尴尬。它无法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甚至调解过程中的关键陈述也不能成为后续诉讼的证据。一旦一方背信弃义,守约方只能重归诉讼起点,前期所有调解努力瞬间归零——这无异于对诚信的嘲弄,更助长了投机者通过反复违约渔利的空间。
权力失衡:和解光环下的结构性压迫
调解制度最受诟病之处,在于其天然难以克服的结构性不平等。当公民个体面对手握庞大行政资源的“官家”,所谓“自愿和解”常常只是伪饰:
被迫妥协的无奈:在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相对人往往处于绝对弱势。为避免陷入漫长诉讼或承受更大压力(如经营许可受限、补贴发放延迟),许多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远低于合理预期的和解方案。这种“自愿”背后,是权力不对等下的隐形胁迫。
审查缺位的风险:和解协议通常绕过严格的司法审查。若协议内容本身违法(如牺牲公共利益换取息诉罢访),或存在重大不公,其正当性基础便荡然无存。缺乏监督的“和稀泥”式调解,可能成为掩盖行政违法、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价值重估:调解应是手段而非目的
必须清醒认识到:协调的根本价值在于“定分止争”,和解仅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路径之一。 过度神化调解,将其抬升至超越司法裁判的地位,实乃本末倒置。调解的成功,绝不简单等同于纠纷的圆满解决。若以牺牲法律原则、正当程序与实质公平为代价换取表面的“和谐”,无异于饮鸩止渴。
破局之道:迈向有尊严的和解
要使行政和解真正成为有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掩盖矛盾或消耗资源的“无底洞”,亟需系统性制度重构:
赋予调解协议“牙齿”: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快速通道。经审查合法的协议,应赋予其与法院裁判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上海徐汇区试点的“一站式司法确认”模式,将确认时间压缩至48小时内,显著提升协议权威性。
强化过程监督与权利保障:
引入独立第三方见证(如律师、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或复杂案件的调解,确保程序透明公正。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解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禁止施压条款,保障相对人充分知情与真实意思表示。
确立“有限调解”原则: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律原则或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的案件(如环保处罚、土地征收标准争议),应限制甚至排除调解适用,必须通过正式裁判明晰规则、确立标杆。
构建多元衔接机制:打通“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堵点。若调解失败,前期依法收集的证据与事实认定应被后续程序采纳,避免当事人“从零开始”的诉累。
协调的艺术:在利益天平上寻求平衡点
真正的协调高手,善于在错综复杂的诉求中抽丝剥茧,精准定位核心分歧。尤其在涉及多方博弈的领域(如征地拆迁),协调的核心在于:
搭建有效对话平台:让地方政府(追求发展效率)、被征收人(诉求合理补偿)、开发商(关注项目进度)三方获得平等表达与博弈空间。
聚焦利益平衡:超越简单的“对错”之争,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例如通过“产权调换+过渡补贴+就业扶持”组合方案,在保障被征收人长远生计的前提下推动项目。
分步化解矛盾:将庞大复杂的争议拆解为可协商的具体议题(如评估标准、搬迁节点、补偿方式),逐个击破,累积互信。
结语:超越“二等正义”的迷思
调解,这一融合法律智慧与社会经验的技艺,其价值不应被全盘否定,但更不应被盲目推崇。我们需要的,绝非以牺牲法律尊严与个体权利为代价的“和稀泥”,而是在规则框架内运行、受有效监督制约、具备制度刚性的“有尊严的和解”。唯有当和解协议不再是一纸空文,当调解过程不再是权力碾压的舞台,当司法裁判的最终保障清晰可见,行政和解才能真正摆脱“二等正义”的标签,成为定分止争的有效利器,而非掩盖矛盾或浪费资源的无底洞。正义的实现,不能总寄望于当事人的妥协,更需仰赖制度的完善与权力的谦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