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锁开灯:行政强制的边界在哪里?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6-19浏览量:64

导读:2025年2月3日深夜,山西大同古城一家商铺的监控记录下震撼一幕:多名身穿“平城综合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剪断门锁闯入店内,强行开启所有灯光后扬长而去。商户岳先生称,此举源于其拒绝执行街道办“春节彻夜亮灯”的要求。五天后,古城街道发布致歉信承认“工作方法失当”,但未提及责任追究。这一事件将“撬锁开灯”变成权力越界的代名词,也引发了全社会对行政强制法律边界的深刻反思。

1、事件本质:当“倡议”异化为“强制”

大同古城街道最初发布的《古城亮化倡议书》,要求沿街商户在2025年1月27日至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晚6点至次日凌晨6点保持室内外灯光开启。从法律性质看,倡议书本质是行政指导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非强制性、自愿性和引导性。商户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响应灯光亮化要求,正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明确保护的“经营自主权”。

但当行政指导演变为强制手段,法律性质已发生根本转变:

强制开灯:要求商户承担额外电费成本并干预经营时间,构成对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的双重限制;

暴力破门:剪断门锁、强行闯入的行为,直接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更值得警醒的是,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在事件中显露无遗——一份本无强制效力的倡议书,竟成为撬锁执法的“依据”,折射出基层治理中权力认知的严重错位。

2、三重违法:权力失控的法律解剖

“撬锁开灯”事件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实体、程序与权限层面均突破法律边界,形成三重违法结构:

实体违法:权力来源的先天缺失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法铁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必须具有明确法律授权。而综观《行政强制法》,其第二条明确定义行政强制措施需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为前提。

本案中,商户关闭灯光既不构成违法行为,也未引发紧迫危险,强制开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正如专家指出:“当地亮化工程只是倡议行为,不能将其视为行政命令”。

程序违法:正当程序的全面溃败

行政强制程序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约束权力的核心机制:未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要求的事前告知义务,未出示证件、未说明理由;违反第四十三条“禁止节假日夜间强制执行”的明文禁令;未制作现场笔录,更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手段违法:最小损害的彻底背离

即便假设目的正当(此案中并不成立),执法人员也应遵循必要性原则,选择对商户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破门而入造成门锁损毁、门板变形,已远超合理限度。

这种粗暴执法与大同中院同期处理的商铺腾退案形成鲜明对比——后者通过全程录像、见证人在场、善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3、责任迷思:道歉能否替代追责?

面对舆论压力,古城街道的致歉信承认存在“方法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问题,但回避了实质追责。这引发更深层诘问:行政违法后,道歉能否替代法律责任?

从法律体系看,责任承担应呈阶梯式展开:

民事赔偿:商户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机关赔偿门锁损失及额外电费支出;

行政追责: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接受渎职调查;

刑事风险:若暴力破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案暴露的程序正义忽视具有普遍性。在张某某诉某区政府强制戒毒案中,法院之所以撤销决定,关键正是抓住尿检样本未密封送检、未排除合法用药可能等程序漏洞。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4、边界重构:法治框架下的权力约束

“撬锁开灯”事件绝非孤例。从双峰县未告知即强挖农田9,到个别地区滥用强制措施,行政权越界的根源在于权力认知偏差。要筑牢行政强制法律边界,需系统性构建三重约束:

权限法定:给权力贴上“身份证”

通过权力清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及依据,如连云港通过《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办法》建立行政调解权责清单;

确立禁止推定原则:凡是法律未明确授权的强制手段,一律视为禁止。

程序刚性:将权力关进“流程笼”

全面落实《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的“告知—说明—凭证”程序链条;引入第三方见证机制,参照大同中院强制执行时邀请人大代表、公证员现场监督的做法;探索电子执法监督,如江苏省推进的“行政争议一站式平台”与执法记录仪云端对接。

比例原则:为权力装上“调节阀”

行政强制必须通过三重检验:

适当性:手段能否实现管理目的?(亮灯≠撬锁)

必要性:是否存在更温和手段?(电话提醒>破门而入)

均衡性:管理收益是否远超权益损害?(景观效果vs财产侵害)

结语:从权力任性到权利尊严

当撬棍强行破开店门的那一刻,被洞穿的不仅是物理的门锁,更是法治的底线。大同“撬锁开灯”事件以沉重的代价警示我们:没有边界的权力,终将成为吞噬权利的黑洞。

2025年实施的《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开篇明义:“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这十九字箴言,恰是破解行政强制困局的金钥。唯有将权力驯服于法律的牢笼,让“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行政基因,才能使每盏灯光真正闪耀法治文明的光辉,而非权力任性的阴影。城市的灵魂不在霓虹璀璨,而在每扇不被暴力开启的门锁背后,那份被敬畏的权利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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