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张亡父的身份证,竟在死后三年“发起”两场诉讼;一笔早已还清的债务,借条却在法庭上“复活”。当虚假诉讼披上法律的外衣,法官如何识破精心编织的谎言?
2023年,江苏男子姜某林手持父亲身份证走进法庭,要求租客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法官很快发现诡异之处:这位“原告”三年前已死亡。尸骨未寒的父亲“被复活”打官司的闹剧,揭开了虚假诉讼罪最核心的争议——何为刑法307条中的“捏造事实”?
1、五起血案:穿透虚假诉讼的犯罪图谱
这些案件的共同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从零构建。如喻某某案中,原本仅存在普通债权,却通过伪造劳务合同“转化”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
重庆黔江区法院的判决直指要害:“将根本不存在的劳务关系包装成合法债权,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
2、司法悖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
法律界长期争议的焦点浮出水面:隐瞒债务清偿事实再次索债,是否构成“捏造”?
王某峰案给出了肯定答案。在浙江嵊州法院的判决书中,法官创造性地指出:“当隐瞒关键事实导致法律关系性质根本改变,其危害性与凭空捏造并无二致”。
这一观点被《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确认: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提起诉讼,以“捏造事实”论处。其法理基础在于:债务清偿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隐瞒清偿行为实质是重构虚假债权与凭空捏造具有同等违法性。
3、生死红线:为何“部分篡改”不构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刑他字第123号复函中划出关键界线:部分篡改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源于五大司法考量:
文义铁律:“捏造”在刑法体系中(如诬告陷害罪)均指凭空虚构,体系解释要求保持一致;
立法原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旨在惩治虚假诉权;
诉权保障:当事人对真实法律关系存在合理认知偏差时,刑事打击将侵害诉权;
实操困境:篡改程度难以量化(篡改10%事实是否入罪?30%?);
替代惩处:篡改行为可通过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或另案追责(如伪证罪)处理。
北京某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将100万元借款虚增为150万元起诉。法官当庭训诫:“在真实债权基础上注水,属于民事诉讼欺诈,但未突破刑事底线”。
4、三大熔断机制:阻断“部分篡改”滑向犯罪
2022年上海某房产纠纷案中,被告篡改收房日期试图规避违约金。法院不仅驳回其主张,更以伪造证据判处司法拘留15日——展现民事程序的自净能力。
5、律师防御指南:面对虚假诉讼的三重盔甲
识别“无中生有”核心特征:检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如姜某林案中的父女关系已消亡),核查证据链源头是否伪造(如喻某某案中突然出现的劳务合同),追踪资金流水是否闭环(王某峰案借款早已清偿)。
激活刑事反制程序:立即向受理法院提交刑事犯罪线索移送申请;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保全清单;申请法院对涉嫌伪造的证据启动司法鉴定。
阻断损害蔓延:对涉诉财产申请行为保全(如冻结拟拍卖房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向监察机关举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线索。
6、技术破局:区块链存证如何改写攻防规则
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平台上线,虚假诉讼面临技术围剿:
全流程存证:从合同签署到资金支付全程上链;
智能核验:自动比对诉讼主张与链上原始记录;
溯源打击:电子证据篡改痕迹可精确到毫秒级。
2024年江苏某虚假诉讼案中,原告声称被告2023年5月借款50万元,但区块链显示当月底被告账户已被查封。这份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成为当庭戳穿谎言的关键武器。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如同在法律的钢丝上行走:过度扩张将窒息公民诉权,不当限缩又纵容司法欺诈。最高人民法院用“无中生有”四字划定犯罪边界,既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坚守,更是对诉讼诚信底线的捍卫。
当技术让谎言无所遁形,当司法对“部分篡改”保持克制却绝不纵容,虚假诉讼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找到精准落点——它只斩向那些从虚无中制造诉讼的魔手,却为带着瑕疵寻求正义的普通人,留出一条救赎之路。毕竟,司法的终极使命不是制造完美诉讼,而是在不完美的世界里,守护最真实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