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云南某县的深山里,王某、谢某、金某三人经营的采石场曾机器轰鸣。2009年至2012年间,他们陆续拿到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白纸黑字,程序合法。然而,2016年的一场“清查风暴”后,一切戛然而止。工作组以“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当场关停,2018年的一纸通告更将其定性为“无证或证件到期”,宣布永久关停。与此同时,三人还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面临刑事追责。
一边是当年合法审批、鼓励投资的“红头文件”,另一边是如今坚决关停、分文不补的“执法铁拳”。十余年的设备投入、市场开拓、家庭生计,仿佛在“证件到期”与“涉嫌违法”的双重定性下,变得一文不值。他们反复奔走申诉,得到的只有冰冷的拒绝。一个尖锐的问题横亘在面前:当一家企业基于政府许可而诞生、经营多年后,政府能否以其“许可过期”或“经营中存在问题”为由,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其“清零”?
这不仅关乎三位经营者的巨额财产,更触及行政许可信赖保护这一法治社会的基石。
1、困局核心:当“事后追究”试图否定“既往合法”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它并非简单的“违法建设被拆”,而是交织着历史政策、行政许可效力、行政处罚与信赖利益保护的多重法律问题。政府方面的逻辑看似自成一体:
“双证到期”论:强调《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企业丧失了合法经营的前提。
“违法事实”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来佐证其关停行为的正当性,并以此作为拒绝补偿的关键理由。
然而,这种逻辑在法律上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它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并试图用事后的否定来“追溯”消灭企业既往的合法身份与应得的财产权益。
致命缺陷一:混淆“许可延续”与“初始合法”。
企业持证经营多年,其合法性建立在当年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基础之上。许可证到期,意味着需要申请延续,但不等于其过去的经营和因此形成的资产(如专业设备、厂房、客户关系)从合法骤然变为非法。
政府“不予延续”的决定,本身是一个新的、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若因政策调整(如环保、安全新规)导致不予延续,恰恰可能触发政府的补偿责任。
致命缺陷二:以“经营中违法”否定“整体合法经营事实”。
企业存在的刑事或行政违法嫌疑,应通过独立的司法或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理。但这不能“一揽子”地、无差别地消灭其作为合法市场主体曾享有的全部权利,尤其是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对其关停不予补偿的“挡箭牌”。补偿解决的是因政府行为(如不予延续许可、政策性关停)导致的财产损失问题;处罚解决的是企业违法经营的责任问题。两者性质不同,程序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处罚代替补偿。
2、维权路径:从“履职申请”到“高院决战”的逆袭
面对地方政府强硬的“不补”态度和一审法院的败诉,律师制定了一套步步为营、直击要害的诉讼策略。
第一战:程序切入,发出《履职申请》固定证据。
律师没有直接起诉,而是先代表委托人向当地政府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对关停行为作出补偿决定。这一策略的高明之处在于:
变被动为主动:将政府模糊的“关停”行为,转化为一个需要其作出明确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迫使政府亮明态度和依据。
固定关键证据:政府作出的《答复》成为后续诉讼的核心靶子。该《答复》中仅以“双证到期”和“涉嫌违法”为由拒绝补偿,且未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为律师后续攻击提供了突破口。
第二战:一审受挫,深入剖析判决逻辑谬误。
果不其然,一审法院采纳了政府观点,认为企业“已丧失合法经营前提”,关停合法,无需补偿。面对失利,律师团队没有气馁,而是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剖析,发现了其致命软肋:
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是“因为不可能获得延续,所以关停合法”。律师指出,这完全倒置了因果关系。政府“不予延续”的决定才是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直接原因,而该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补偿,正是本案需要审理的核心,而非预先设定的前提。
混淆行政许可的“效力”与“延续”:判决未能区分企业基于原有许可已形成的合法经营状态和财产权益,与申请新的许可延续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前者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战:高院决胜,厘清法理拨乱反正。
在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的上诉中,律师团队集中火力,围绕上述核心法理展开论证:
重申信赖保护原则:强调三位经营者基于政府早年规划选址和合法审批,投入巨资建设经营,形成了正当的信赖利益。政府政策的调整变化,不能让其独自承担全部损失。
切割“补偿”与“处罚”:清晰阐明,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由相应法律程序判定,但不能因此免除政府因其行政许可行为变化(不予延续)而应承担的、独立的补偿责任。
指出一审逻辑硬伤:深刻揭示一审“以结果否定过程”的逻辑错误,强调法院应审查的是“不予延续及关停”这一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及是否应补偿,而非替行政机关预设“不可能延续”的结论。
最终,云南省高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诉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政府的《答复》,责令政府限期重新处理。这一裁定,虽然没有直接判决支付补偿,但从根本上推翻了一审的错误逻辑,确认了政府负有就关停问题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为当事人争取公平补偿打开了最关键的法律之门。
结语:法治的光芒,应照亮每一份基于信任的投资
这起历时数年的案件,其意义远超三位经营者拿回多少补偿款。它是一场关于政府诚信与法律原则的保卫战。省高院的裁定,犹如一束强光,穿透了“以管代补”、“以罚抵补”的模糊地带,清晰地照出了“信赖保护原则”这一法治基石。 它郑重宣告:政府的行为必须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当年招商引资的红头文件、盖着公章的许可证,不仅仅是一张纸,更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的郑重承诺和信用背书。当政策转向时,政府有责任以法治化、公平化的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合法形成的投资和财产权益给予合理交代,而不能简单粗暴地“翻篇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