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一张采矿许可证走到期限尽头,对于矿主而言往往意味着一个经营周期的结束与下一个周期的抉择。然而,当这个本可预期的法律节点,与突如其来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相遇,事情就变得复杂且被动了。一面是到期未续的采矿权,一面是环境保护的铁令,夹在中间的矿山经营者,是否就因此丧失了所有权益,只能默默承受关停的损失?政府一声令下,企业多年投入、巨额资产是否就此化为乌有?
1、案件聚焦:一纸承诺与一纸禁令下的经营困境
让我们审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某石灰石矿于2017年依法取得采矿权,证照齐全。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然而,在2019年续期时,政府已显迟疑,虽最终续期,却附加了一个关键条件——要求矿主书面承诺,在2021年证照到期后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2020年,当地自然资源、林业、安监等部门接连下发整改、停产通知。矿山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复工却遥遥无期。随后,该区域被新规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关停似乎成为定局。但与此同时,政府对补偿事宜绝口不提。矿主陷入两难:完全停产则血本无归;偷偷维持半生产状态,又面临巨大法律与安全风险。
问题核心直指:在此复杂情况下,矿主是否拥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2、法理剖析:三大关键问题决定补偿可能性
“承诺不续期”能否阻断补偿请求权?
矿主作出的“到期不续期”承诺,在法律上属于对自身程序性权利的一种处分,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其自动、彻底地放弃了所有实体权利,尤其是因政府后续的公共利益行为(如划定水源地)导致其财产遭受特别损失时,请求公平补偿的权利。
承诺的有限效力:该承诺主要作用于采矿许可证的续期申请程序。当许可证真的到期,矿权灭失,这本身是市场风险的一部分。然而,如果矿山是因政府新的、独立的公共决策(划定水源地)而被强制提前关停或永久禁止经营,那么关停的法律事由就不再是“证照到期”,而是“公共利益需要”。此时,补偿请求权的产生是基于后一个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特别牺牲,与前一个关于续期的承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信赖利益保护:企业在持证合法经营期间的巨大投入(土地、设备、基建、储量价值),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将其关停,即便其证照已到期或未续,只要其资产(不动产、设备、未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价值)因该关停行为而价值严重贬损或灭失,就应考量对其进行合理补偿,以平衡公益与私益。
被划入水源保护区是否必然“零补偿”关停?
答案是否定的。是否补偿与如何补偿,需进行精细化区分:
保护区等级与关停必要性:一级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极为严格,通常禁止一切无关活动。二级保护区的限制则相对有弹性,并非必然要求所有企业关停,可能会允许无污染或低污染项目在符合严格标准下存在。因此,直接以“划入水源地”为由一律不予补偿,理由并不充分。
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矿产资源法》等相关精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将合法矿山划入水源地并责令关闭,正是典型的“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因此,依法补偿是原则,不予补偿是例外。
行政机关“不提补偿”或“压低补偿”,如何应对?
在实务中,行政机关可能消极对待甚至拒绝补偿。此时,企业并非束手无策,法律赋予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诉讼的焦点在于论证“关停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许可,以及企业因此遭受了特定损失。
核心证据的收集:维权的基石在于证据。必须系统性地收集并保存:所有历史及现有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权证;政府下达的所有通知、决定(特别是划定水源保护区的官方文件、关停通知);证明企业资产价值的文件(设备清单、购买发票、储量核实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投入成本的凭证(土地租赁合同、基建合同、财务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就续期、整改、关停、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的全部记录(会议纪要、函件、录音录像)。
3、行动路线图:矿主现阶段应如何破局?
面对僵局,盲目等待或违规生产都非良策。建议采取以下理性、合法的步骤:
立即停止违规生产,规避法律风险:“偷偷开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安全事故风险,更可能在后续的法律维权中被对方抓住把柄,指责企业违法经营,从而严重影响补偿诉求的正当性。首先让自己站在合法、无过错的立场上。
正式发函,明确诉求:委托律师或自行向作出关停决定的行政机关(通常是自然资源局或当地政府)发送一份书面的《关于请求依法对关停矿山进行评估补偿的函》。清晰陈述企业合法经营历史、因水源地保护被关停的事实,并明确援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依据,要求其启动补偿程序,对企业剩余资产、储量和经营损失进行评估补偿。此举意在固定“提出请求”的证据。
全面启动证据保全与信息申请:在发送函件的同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方政府等多个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划定该水源保护区的全套规划文件、批复及法律依据;关停本矿山的正式决策文件及依据;本区域同类企业关停补偿的处理标准与案例等。通过信息公开,探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一致性,寻找谈判或诉讼的突破口。
寻求专业评估,量化损失: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矿山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初步评估,形成一份专业的《损失评估咨询报告》。这将成为后续协商或诉讼中主张补偿数额的重要技术依据。
果断启动法律程序:若行政机关在收到正式函件后,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两个月)仍不予答复或明确拒绝,则应毫不犹豫地提起行政诉讼。案由可以是“请求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将维权行动纳入司法轨道,是打破僵局、迫使行政机关坐到谈判桌前的最有效方式。
结语:在公益与私益的天平上,法律自有其刻度
矿山因环保政策被关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公益优先的价值取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私人财产权可以因此被无偿牺牲。法律的智慧,正在于精巧地平衡公益与私益。一张到期的采矿证,或一份放弃续期的承诺,都不是政府可以豁免补偿责任的“免罪金牌”。当保护水源地的绿线划过矿山时,划走的不仅是生产的权利,更触发了一项法定的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