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9年4月,河南鄢陵花博小区一期工程现场,田某、张某等人强行拆走价值两百多万元的外墙脚手架设备。实际承包人戴某钢当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却未阻止设备被运走。从那时起,一场长达十五年的立案拉锯战开始了。戴某钢从县级公安局到省公安厅逐级投诉,2025年2月终于拿到受案回执,当天却又收到“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复议、复核程序后,公安机关的决定依然维持。
1、工程中断引发设备抢夺事件
2009年,河南鄢陵花博小区一期工程项目因原河南中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不足而陷入停工状态。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的戴某钢,在发包方进度款支付延迟的情况下,经与监理方协商后决定中止施工。
就在相关诉讼进行期间,意外发生了。田某、张某等人强行破门进入工地,开始拆卸并运走用于2号楼、3号楼、6号楼、7号楼及5号楼部分施工的外墙脚手架。
据戴某钢估算,这些被强行拆走的钢管架设备共109吨,给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两百多万元。戴某钢迅速向警方报案,但当时到场的民警并未阻止设备被运走的过程。田某、张某等人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因为材料款未结清而采取的“自救”措施。然而,戴某钢认为,这种未经合法程序、强行拆走他人设备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2、十五年立案拉锯战与完整证据链
事件发生后,戴某钢的维权之路异常艰难。2009年4月,他向河南省公安厅投诉,案件被立为督查案件。在接下来的十年间,他持续向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及省级公安厅投诉控告,但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2021年1月5日,戴某钢依据鄢陵县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征集田振波、田某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以书面实名形式向该局提交《涉黑涉恶举报信》。他在该局扫黑办详细陈述了举报内容,但诉求仍未获得解决。
直到2025年2月28日,戴某钢再次向鄢陵县公安局报案,终于拿到了受案字(2025)70号受理回执。然而,就在同一天,鄢陵县公安局又出具了不立字(2025)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
戴某钢并未就此放弃。2025年4月1日,他向鄢陵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4月16日,鄢陵县公安局法制室出具受理刑事复议回执。5月6日,鄢陵县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随后,戴某钢于5月9日向许昌市公安局提交复核申请书。6月3日,许昌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依然维持原决定。6月13日,戴某钢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复查申请,目前正在等待结果。
3、法律争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田某、张某强行拆走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特别是是否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公然夺取行为,且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戴某钢提供了多项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承认其与田某共同实施了相关行为。原建设局副局长苏某勤的《询问笔录》也记载了田某、张某拆除相关楼房外墙架子设备的情况。
此外,戴某钢还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举报信及寄达证明、信访函、受理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受理刑事复议回执、刑事复议决定书、复核申请书、刑事复核决定书等一系列材料。
从证据角度看,田某、张某的行为似乎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未经许可强行拆走他人设备(公然夺取),设备价值两百多万元(数额巨大),且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立案难背后:关系网与程序问题
这起案件十五年来无法立案,引发了外界对司法程序某些环节的关注。戴某钢反映,田某的姨夫刘东营是原建设局局长,张某的妻弟在鄢陵县公安单位工作,这些职务关联是否影响案件办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多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均为“无犯罪事实”。然而,这一结论与戴某钢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公安机关未详细解释为何认为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如何评价“自救”主张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戴某钢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立案监督复查申请,正是希望通过这一程序获得救济。
5、司法公正与维权成本
戴某钢长达十五年的维权之路,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考验着他对司法体系的信心。他的经历反映出某些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直接影响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救济。长期无法立案,意味着案件无法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无法得到法庭的全面审查。
根据中国法律,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戴某钢已经走完了前两种途径,现正尝试第三种。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判决上,也体现在程序公正上。立案程序的规范性、透明性,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长期无法立案,可能削弱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
2025年6月13日,戴某钢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立案监督复查申请。目前案件正在等待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这将决定这起持续十五年的案件能否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此案进展不仅关系到戴某钢的个人权益,也将检验司法监督机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