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984年,孟某林带着全部家当钻进陕西旬邑县潘川沟这片荒沟,住窝棚、啃干粮,在乱石堆中开始了他与台家山煤矿的缘分。经过近二十年苦心经营,到1998年,这家个体独资煤矿已实现年产6万吨规模,拥有完整合法资质。
然而,2003年当地政府以“联并改造”为名,强行将台家山煤矿与其它三家煤矿合并,实际控制权却落入外来企业河北某集团手中。更令人震惊的是,2004年煤矿竟在孟某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省级部门违规注销,而注销材料上的公章和签名全是伪造的。
1、荒沟创业二十年,合法煤矿成地方政府“唐僧肉”
1985年,孟某林在旬邑县潘川沟这片荒山沟里开始了艰难的创业之路。头三年,他全部精力都投入修通进山公路、平整场地,煤矿毫无收入,所有投入全靠他自筹资金硬撑。
直到响应县政府招商引资号召,经过县政府和县乡镇企业局正式批准,台家山煤矿才逐步站稳脚跟。孟某林陆续办齐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全套合法资质,成为当地少有的“四证齐全”正规煤炭企业。
到2003年前,这家煤矿井田面积已达1.4211平方公里,地质储量近2000万吨,产销两旺的势头让孟某林看到了安享晚年的希望。但这时,一句“大招商、招大商”的口号,成了地方政府觊觎其资产的“遮羞布”。
2、“联并改造”变强制掠夺,非法拘禁胁迫签约
2003年,旬邑县政府抛出联并改造方案,计划将台家山等四家小煤矿合并组建“旬东煤业有限公司”。四家矿主原本同意自主联并,但县政府却硬要塞进河北某集团,并要其主导联并。
拒绝接受这一安排后,孟某林遭遇了来自地方权力的打压。泾阳县法院原副院长张某明等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孟某林非法拘禁五十余天。其间,他们给孟某林戴的是背铐,还强行索要30万元“赎金”。
同时,旬邑县公安局直接前往台家山煤矿抓捕工人,给孟某林的儿子戴上手铐,以家人安危逼迫他就范。政府部门还以“安全生产检查”为借口,派大批人员突击查封煤矿,把工人关进铁笼示众,制造白色恐怖。
在高压威慑下,矿区彻底陷入瘫痪。2003年4月24日,旬邑县政府在未征得任何矿主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与中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县政府出面“协调”四家煤矿资产联并重组。
3、合同疑云重重,资产被强占核心资源被无视
孟某林最终在家人被威胁、自己遭非法拘禁的环境下,被迫签署了《企业联并改造合同》。这份合同充斥着违法违规之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属无效合同。
合同内容明显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强制性规定。台家山煤矿的矿建、机电设备等浅层资产未做评估,井巷、近2000万吨煤炭储量等核心资源更是被直接无视,连合理作价都没有。
约定的525万元补偿款仅支付157.5万元,剩余367.5万元去向不明。合同签订后,既没有正规资产移交程序,也没有资产移交清单,中达公司就带着社会人员闯入矿区,暴力驱赶孟某林及管理人员。
孟某林在无合同、无公证书、未核对任何资产的情况下,被硬生生从自己打拼了二十年的煤矿里拖了出来。中某公司的行为,早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4、企业注销藏黑幕,伪造公章假冒签名
被赶出煤矿后,孟某林开始了漫漫维权路。2017年,他以台家山煤矿名义将中某公司、旬邑县政府诉至法院,却意外发现煤矿已于2004年9月22日被注销登记。
孟某林立即赶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档案,结果让人脊背发凉:注销登记是省监管局直接办理的,而且是在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操作。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登记注销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省级机关越过县级机关直接办理,程序严重违法。
更令人震惊的是,档案里的文件全是伪造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事项委托书》上的“旬邑县台家山煤矿”公章是伪造的,孟某林本人的签名、名章也全是仿冒的。
办理注销的委托代理人是周某良——中某公司旗下旬东煤业的监事,而孟某林直言:“我这辈子都没见过这个人,更不可能委托他办注销!”
5、司法鉴定证实伪造,公安机关却拖延办案
为证实公章伪造,孟某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注销材料上的印文,与孟某林保管的真实公章印文在笔画细节、运笔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系伪造形成。
然而,当孟某林到西安开元路派出所报案,指控周某良涉嫌伪造印章罪时,案件却被办案民警鲁某杰刻意拖延。直到孟某林举报鲁某杰后,警方才不情愿地找到周某良,周某良当场供认印章是老板李某祥给的。
但当民警找李某祥核实时,李某祥一句“忘记了”就轻松搪塞,案件就此搁置——既不移送审查,也不给出结论。孟某林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报案结果,民警以“需请示所长”为由推脱,此后便杳无音信。
2019年7月15日,孟某林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向省监管局提交更正登记申请,要求撤销违法的注销登记,却被省监管局于2019年8月20日书面拒绝。
6、司法防线失守,“起诉期限”成保护违法者的挡箭牌
行政维权无门,孟某林寄希望于司法公正。2019年3月,他将省监管局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2004年的违法注销登记。但法院以“注销登记发生于2004年,距起诉已超15年,远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孟某林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不仅维持原判,还称其“存在通过提起履职之诉规避起诉期限的可能”。
同时,孟某林提起的确认联并合同无效之诉,也遭遇了司法程序的“连环卡”。2017年8月,旬邑县人民法院以“台家山煤矿已注销,法人终止,非适格原告”为由不予受理;后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勉强立案,却在当年12月以“争议财产涉及国有资产,权属不明晰”为由中止审理,一停就是四年。
“我2017年才知道企业被注销,起诉期限理应从知道之日起算,怎么能从2004年注销时开始算?”孟某林悲愤交加。他指出,法院故意无视注销登记材料系伪造的核心事实,避重就轻用“起诉期限”当挡箭牌,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十五年来,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跑遍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了无数份证据材料,却始终被推诿、敷衍。从荒沟中亲手创办的合法煤矿,在“联并政策”的幌子下被强占;企业被伪造公章违规注销;司法维权又被“起诉期限”挡在门外。这场围绕台家山煤矿的风波,已远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对基层治理与司法公信力的严峻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