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6年,福建商人黄某锋响应江西省修水县黄龙乡招商引资的承诺,投资4600万元兴某石制品厂,并取得了有效期至2026年的采矿许可证。2018年6月,黄龙乡相关部门在未提前通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趁厂区无人时拆除了厂房设备。
价值千万元的机器设备至今下落不明。经过四年拉锯,2022年10月,在设备已灭失无法全面评估的情况下,黄某锋“被迫”与当地政府签订了2200万元的赔偿协议,但这仅为他评估投资价值的一半。
1、招商承诺与投资落地
2006年,江西省修水县黄龙乡向外抛出招商引资的橄榄枝,承诺“一切手续由当地部门承包办理”。福建商人黄某锋被这一承诺吸引,决定在此投资兴业。他先后投入4600万元,创办兴某石制品厂,并成功办理了全套合法经营证照。其中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4002010127130090671)有效期明确至2026年3月18日。
黄某锋的石制品厂成为当地重要的民营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贡献。然而,这份基于政府招商承诺的投资,在十二年后遭遇了意想不到的转折。
根据黄某锋的说法,黄龙乡新任书记吴某华曾提及“收到上百封举报信”,但他自行查证发现,2016年仅5件举报,2017年9件,2018年拆除前后各仅收到1件,且均查无实据。
2、强制拆除与程序争议
2018年6月6日,黄龙乡相关部门采取行动,拆除了兴某石制品厂的厂房设备。这一行动是在厂方股东均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黄某锋指出,此次拆除未给予任何书面通知,未提前协商赔偿,亦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履行通知当事人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的法定程序。
“他们趁厂区无人时拆除,这种行为明显不当。”黄某锋在2025年6月的实名举报中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价值千万元的机器设备在拆除后去向不明,成为后续赔偿纠纷的关键点。
从投资到被拆除,十二年间这家企业经历了从招商重点到拆除对象的转变。黄某锋作为外地投资者,面对突然的强制行为,开始踏上维权之路。
3、赔偿协议的艰难签订
2022年,在厂房设备已被拆除且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仅能根据现场残留实物进行评估,价值定为2350万元。而黄某锋方提供了拆除前由湖南某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结果显示投资价值为4600万元。两份评估结果差距达2250万元,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黄某锋指控,黄龙乡时任乡长陈某某要求他接受2200万元的赔偿金额,这一数额接近实物评估值,但远低于他的实际投资额。
在僵持中,陈某某提出山上尚有成品、半成品可由黄某锋方自行处理变现以减少损失。作为外地投资者,黄某锋表示自己“被迫”于2022年10月14日签订了由陈某某亲自起草的赔偿协议。
4、协议履行与再起争端
根据2022年10月14日签订的协议,赔偿款支付分为两个阶段:2022年11月20日支付第一笔1100万元;待黄某锋方面付清所欠当地群众款项并在乡政府门口张贴无债权公告后,一周内支付剩余1100万元。
黄某锋称,在付清群众欠款后,剩余1100万元拖延数月未付。直到2023年4月24日仍无进展,县自然资源局郑某某出具承诺书,保证在2023年5月1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最终,剩余款项于2023年6月9日才付清,比协议约定时间晚了数月。但这并不是纠纷的终点。
2025年4月,黄某锋方依据协议约定,为弥补损失准备上山处理遗留的成品和半成品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碍。陈某某带人拦路阻车,在黄某锋方出示协议后,陈某某无言以对,转而鼓动部分群众阻拦。
5、协议动机与责任追究
黄某锋在举报信中揭示了事件的核心背景。他透露,2022年10月前后,在黄某锋方多次反映及县城投公司扩大资产需求下,修水县相关部门及县委会议决定:由郑某某、陈某某与黄某锋方谈判协议,最终由县城投公司出面签订收购矿山协议。
黄某锋认为此举有两个目的:一是掩盖2018年强制拆除的事实,规避相关人员责任;二是由城投公司出资收购,将采矿权过户给城投,实现资产盘活。
“郑某某、陈某某未能充分理解上级意图,一味压低赔偿金额。”黄某锋指控,二人为达此目的,隐瞒了城投公司最终将收购矿山的事实,强迫并诱导其签订了赔偿协议。黄某锋认为,郑、陈二人的行为导致“城投收购盘活”的意图落空,最终以县自然资源局名义赔偿2200万元了事,未能实现资产转移和后续利用,造成了国家损失。
6、当前僵局与法律诉求
2025年6月11日,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在郑某某、陈某某要求下,以“破坏生态修复”为由责令黄某锋方停止处置山上的成品、半成品。黄某锋方现场依据协议第五条和第九条提出异议。黄某锋称,陈某某和郑某某辩称这两条“有争议、表述不清”。黄某锋强调协议是陈某某亲自执笔,且其方并未进行“复工复产”,仅处理遗留物。
目前,黄某锋提出明确诉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允许其工厂复工复产;追究黄龙乡时任乡长陈某明、县自然资源局郑某民涉嫌渎职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锋表示,事件已严重打击外来投资者对江西营商环境的信心。这场始于招商承诺,终于强制拆除和赔偿纠纷的事件,折射出招商引资中权力与权利的复杂博弈。修水县相关部门对此事的最新回应,仍有待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