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2年7月,在山西省临汾市某县,一场看似平常的学校移交仪式正在进行。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办学人索某晋与第三方杨某俊签订协议,以390万元的价格转让相关学校权益。彼时的索某晋或许以为,这不过是他十余年民办教育生涯的一次正常退出。然而他未曾想到,这笔钱会在两年后将他推上被告席,并被法院认定为“办学资质转让款”,判令其赔偿原出租人330万元。
一笔钱,两种定性。是学校资产转让的对价,还是办学资质买卖的费用?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出民办学校十余年间的租赁与运营纠葛,更触及民办教育机构产权归属、投资保护与行政审批衔接等深层问题。
从租赁到新设:一段复杂的办学历程
故事始于2009年。彼时,索某晋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洪洞县立某达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与刘某娟创办的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校场地办学,并由甲方负责将学校名称变更为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
此后十余年间,双方数次续签合同,合作看似平稳。2011年,洪桥某女子职业学校因未按时年检被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2012年,临汾市教育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举办者为索某晋。2014年,民政部门批复同意设立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明确该校为依法新设的独立法人。
在索某晋看来,这一纸批复意义重大:它意味着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是一个全新的办学主体,与已被撤销的原校没有承继关系。他据此主张,学校的办学资质是他合法新设取得的,而非从刘某娟处“继承”而来。
2017年,双方再次续签租赁合同,租期延至2047年,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索某晋中途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租,需将办学许可证变更回刘某娟名下。正是这条约定,为此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矛盾激化:从锁门纠纷到第三方介入
2021年11月,平静被打破。刘某娟通知索某晋,称有人愿以1300万元购买学校资产,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索某晋断然拒绝,强调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系其合法新设,与原校无关,且其多年投资已形成可观资产,享有相应权益。
此后冲突不断升级。刘某娟方发出资产收回通知,并有人举报索某晋违法办学——虽经查不实,仍导致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受处分。2022年5月,刘某娟等人强行进入学校锁闭教学楼,索某晋报警处理。
同月,刘某娟要求索某晋支付60万元租金方可继续办学。索某晋于6月2日支付,但仅过四天,就收到对方发出的限期搬离通知,要求拆除自建建筑并恢复原状。
为维护教学秩序,市、县教育部门介入协调。2022年7月19日,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索某晋与第三方杨某俊签订《学校移交协议》,约定杨某俊以390万元受让相关权益。同年12月,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俊指定的杨某婧,学校更名后续办学。
诉讼交锋:一笔钱,两种定性
2024年2月,刘某娟以涉嫌诈骗报案,未予立案。2025年3月,她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索某晋赔偿损失39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等。
刘某娟主张:390万元系索某晋擅自转让办学资质所得,侵犯其权益,应作为损失赔偿给她。
索某晋则辩称:该款项是其转让洪洞县立某达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与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两家学校资产的对价。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清算基准日,学校负债中其他应付款余额达202.35万元,390万元中的100余万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剩余200余万元为其多年投资形成的净资产转让款。审计报告显示,学校固定资产原值232.65万元,扣除累计折旧后净值59.60万元,结合其实际投入与运营积累,净资产转让价值与该部分款项吻合。他还出示教育部门人员证言佐证款项性质。
然而,第三方杨某俊在接受调查时表示,390万元用于购买办学资质。法院最终采信杨某俊的陈述,认定该款项为资质转让款。
法院判决:资质转让认定下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索某晋转让的标的为办学资质,390万元属刘某娟的损失。扣除已付60万元租金后,判决索某晋赔偿330万元,解除租赁合同。索某晋不服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后更名)仍在正常办学,手续登记于杨某婧名下。刘某娟明确表示不要求变更登记,仅主张赔偿。
追问:这笔钱到底该算什么?
案件虽已审结,但围绕390万元的争议远未平息。几个核心问题仍待厘清:
办学资质究竟归谁?
索某晋持有的民政批复明确,临汾立某达职业学校是依法新设的独立法人。若此成立,则办学资质与其合法绑定,转让资质之说便不攻自破。法院判决对此关键证据如何认定,判决书中未见充分回应。
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索某晋提供了审计报告、付款凭证、教育部门人员证言等证据,证明390万元中大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剩余为净资产转让款。而杨某俊关于“购买资质”的陈述,仅有口头说法,缺乏书面合同或付款凭证佐证。法院采信口头陈述而否定书面证据,理由何在?
补充协议的效力边界:2017年补充协议约定,若索某晋不再续租,需将办学许可证变更回刘某娟名下。但若学校资质确为索某晋合法新设,该约定是否有效?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能否作为私人交易的标的?这些问题触及民办教育管理的底层逻辑。
实际投资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索某晋十余年办学,投入数百万元用于校园扩建、设施升级,这些投入形成的资产价值,在390万元中如何体现?若全部被认定为“资质转让款”,其投资权益又该向谁主张?
结语:一所民办学校,十余年办学历程,一笔390万元的转让款,最终演变成一场关于“资产”与“资质”的法律拉锯。在民办教育领域,资产与资质的边界本就模糊,历史遗留问题与新设主体的法律地位交织,让类似纠纷充满复杂性。
对于索某晋而言,这场官司输掉的不仅是330万元,更是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他反复强调一句话:“我办的是新学校,不是租牌子。”这句话背后,是对自己十余年心血被一笔勾销的不甘,也是对法院为何不采信关键证据的困惑。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清晰的产权规则、稳定的政策预期和公正的司法裁判。当一笔钱的性质可以因一方口头陈述而被全盘颠覆,当一份民政批复在法庭上似乎失去分量,当实际投资人的权益在“资质”二字面前变得轻如鸿毛——我们不得不追问: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资质,到底该如何区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又该由谁来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