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内部结算协议的债务来源,明确指向外部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然而,当外部工程存在424.16平方米的面积差额、质量尚未验收合格、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时,法院将内外法律关系强行“切割”,认定无需审查外部工程事实,这一审判逻辑是否经得起推敲?当程序正义的形式要件成为阻挡实体真相的围墙,专业问题的“钥匙”被遗忘在角落,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何以维系?
424.16平方米的面积差额从何而来?
本案源于一份2021年2月4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根据协议,蓝某亮需向合伙人林某雄支付242.5万元债务。蓝某亮一方坚称,该结算基础严重失实。其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后续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楼房的实际投影面积仅为4235.28平方米,与《结算协议书》中载明的依据面积相差424.16平方米。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仅此一项差额就导致工程造价虚高约38万元,进而使所谓的“债权转让”款被放大80余万元。
蓝某亮认为,这直接证明《结算协议书》在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对方隐瞒真实情况,结算金额严重失实。更关键的是,涉案工程至今未经验收合格且存在质量争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所谓“债权”根本不能成立。
四次鉴定申请为何均被拒绝?
当事人的鉴定之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一审(重审)期间,蓝某亮于2025年5月正式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涉案楼房的建筑面积、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以“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且“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为由不予准许。承办法官未履行鉴定释明义务,也未对蓝某亮提交的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初步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二审上诉期间,蓝某亮再次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附上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资质文件,试图证明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关联性。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然认为“该鉴定申请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再次不予准许,既未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方法论、结论合理性进行任何评述,也未组织双方质证。
法律与事实的“切割”:独立协议能否脱离基础事实?
法院将蓝某亮与林某雄之间的内部合伙结算协议,与蓝某亮和业主陈某文之间的外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认为无需审查外部合同。然而,林某雄在《结算协议书》中主张的242.5万元债务,明确来源于“林某雄将其对陈某文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蓝某亮”。这意味着内部债务的请求权基础恰恰建立在外部的“工程款债权”之上。如果外部债权因工程存在质量、面积不实等问题而无法实现或金额不真实,内部债务是否还能“独立”存在?法院将两者强行切割,是否变相支持了可能虚构的债务?
此外,债权转让本身也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林某雄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工程尚未结算、质量存疑,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依法不具备可转让性;第三人陈某文始终未参与诉讼表态,法院却直接认定转让有效,程序上明显失衡。
证据审查的疏漏与未经质证的款项:
除鉴定问题外,法院在证据采信方面也存在明显疏漏。林某雄提交的付款凭证中,有5.4万余元款项未经蓝某亮签字确认,另有涉及其他项目的7.6万余元材料损失已通过政府赔偿获得补偿,属于重复索赔。两级法院对此未作任何实质性审查,未要求林某雄补充说明资金流向或原始票据,便全盘采信其单方证据,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语:一起案件,四次申请鉴定,两级法院均以“无关联”或“逾期”为由驳回,而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却揭示了可能高达80余万元的金额差异。司法判决的生命线在于事实与法律,当专业问题出现争议时,鉴定程序是查清事实、确保判决公正的重要保障。如果连最基础的建筑面积这一客观事实都未经专业机构勘验,而仅凭一纸双方存疑的结算协议定案,判决的公信力难免会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