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在猪场值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然而,从一审判决部分支持赔偿,到二审以“超龄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诉求,再到再审维持部分赔偿,直至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提审纠正错误,最终判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9万余元。历时近两年诉讼,胜诉后申请执行,却长达4个月未收到受理通知书,赔偿款至今悬空。这起发生在安徽的工伤纠纷,折射出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的四大困局:劳动关系认定反复摇摆、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司法裁判不稳定、胜诉判决执行难。

案件回溯:一波三折的工伤维权路
2019年10月,王某然与丈夫受雇于嘉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猪场场长,月薪13000元。2020年6月,她在产房值班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因赔偿协商未果,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7.3万余元,但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了伤残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二审:中院完全推翻一审,认为王某然签订协议时已超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王某然请求工伤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中院):王某然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宿州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万余元,但未支持其他项目。
检察院抗诉与高院提审:王某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认定中院再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抗诉。高院提审后,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9万余元,纠正了此前错误。
执行困境:胜诉后,王某然向法院申请执行,按要求补充材料并寄送,留存签收回执。然而,4个月过去,她仍未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赔偿款至今未能落实。
维权困局的深层成因:
司法裁判的不稳定性:从一审到二审、再审、抗诉提审,同一案件判决结果反复更迭。一审部分支持,二审全部驳回,再审又部分支持,抗诉后高院才最终纠错。这种不稳定性极大增加了维权成本,也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同时助长了用人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赔偿的侥幸心理。
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分歧:核心争议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严格依据退休年龄规定,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从而否定工伤保险待遇;而省高院则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最高法相关答复精神,认定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并非必然挂钩,超龄劳动者同样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法律适用分歧,直接导致同一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
执行机制的严重缺陷:即便经过检察院抗诉、高院纠错,胜诉判决仍陷入执行泥潭。执行受理通知书迟迟不发,财产调查手段有限,信息沟通不畅,被执行人缺乏有效威慑,使得“纸上权益”难以转化为“实际利益”。执行难,已成为工伤维权体系的“最后一公里”梗阻。
检察院与高院的关键作用:
检察院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监督职能。通过细致审查,发现中院再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推动了错误裁判的纠正。高院提审后,秉持公正立场,全面审理,最终作出了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目的的正确判决,为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范例。这体现了司法系统自我纠错的能力与决心,但同时也暴露出基层法院和中院在类似案件中存在的裁判偏差。
对策与建议: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议最高法或省高院针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出台明确指导意见,统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强化司法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机制,对错误裁判及时抗诉;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评查,防止类似错误反复出现。
优化执行机制:加大执行部门投入,完善财产调查手段,利用信息化技术查控财产;强化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提高拒不履行的成本;加强执行信息公开,让当事人实时了解进展,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
加强法律援助与普法:为经济困难的工伤维权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通过普法宣传,让劳动者尤其是超龄务工人员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结语:王某然的工伤维权之路,历时近两年,经过三级法院、检察院抗诉、高院提审,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却仍卡在执行环节。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的系统性困境:法律适用分歧、司法裁判不稳、执行机制薄弱。保障底层群众的工伤权益,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司法监督、优化执行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等多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