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由无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采用变造材料、背离会计恒等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竟被法院认定为执行依据,导致村集体被执行走400余万元;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继续审理”的诉讼请求,历经17年仍未审结;当事人向省高院申诉,立案审查三年多无果,最终被转按信访程序处理。这起发生在济南市的承租企业合同纠纷案,暴露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执行依据错误、案件审理拖延、申诉渠道失灵等多重问题,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1、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金某春承租集体企业张某铸管厂经营权。2006年,金某村委以龙某集团违法出租为由,将金某春与龙某集团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2007年6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终止合同、返还企业等内容,同时明确“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此后,案件陷入长达十余年的审理与执行困局。
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无资质机构出具违法鉴定
2008年7月,法院委托实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经查,该事务所自2000年成立以来始终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合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在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法院委托无资质机构进行鉴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书丧失法律效力根基。
该鉴定意见书还存在以下严重缺陷:
采用变造伪造的材料:鉴定所依据的《清产核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系在原件基础上修改、添加而成。在金某村对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未审慎甄别材料真伪,违反了司法鉴定需对送检材料进行真伪甄别、对有争议材料应征得双方认可的规定。
会计恒等式背离:鉴定结论仅考虑资产与负债两个变量,忽视所有者权益,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本会计恒等式背道而驰,缺乏科学合理性。
审计程序与依据匮乏:鉴定结论未解释负债变动的审计程序,未提供原始凭证、账务处理证据及相关证言,仅凭简单加减法得出结论。
期初数擅自改动:鉴定过程中擅自更改铸管厂期初资产负债状况的原始参考数据,使期末数变化不合规。
审计事项遗漏:未涉及账外负债、或有负债的审计事项,导致结论失准。
最核心的问题:法官和鉴定人恶意不让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金庄村560余万元权益与金某春的权益相互抵冲,采用双重标准,将金庄村的利益作甩项处理。若真实抵冲,金某春将欠金某村款项,金某村就不会成为被执行人。
此外,民事调解书中“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历时17年仍未审结。据估算,若这些诉求得以实现,金某春累计应欠金庄村近400万元,金某村本不应成为被执行人。
2、司法执行中的乱象
金某春依据上述违法鉴定意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然而,调解书并未明确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执行依据,且鉴定意见书本身存在诸多违法与不合理之处。但法院及中院先后裁定鉴定机构的结论可作为执行依据,这种错误判定严重损害了金某村委的合法权益。
金某村委向省高院提起申诉,高院立案审查长达三年多未作出任何裁判,最终竟按信访程序处理,将案件转至中院。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申诉案件正常法律程序,使金某村的合法申诉权益得不到应有司法保障。
3、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侵害
本案中,因司法鉴定程序违法与司法执行混乱,金某村委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创。金某春凭借一份问题重重的鉴定意见书成功申请执行,致使金某村委被执行走400余万元,而金某村委关于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合理诉求却长期被搁置,当事人权益严重失衡。司法机关的一系列不当作为,令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极大疑虑,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
4、反思与改进建言
强化司法鉴定监管: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准入与监管机制,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无资质机构依法惩处。强化鉴定人员专业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
规范司法执行程序:明确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标准,确保执行依据合法、明确、具体。执行法院应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有争议或瑕疵的执行依据应通过合法程序审查裁决,不得盲目执行。
完善司法申诉与监督机制:申诉案件应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裁决,不得推诿、拖延或随意变更处理方式。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及时察觉并纠正司法不公行为。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结语:金某村合同纠纷案,是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鉴定程序违法、执行依据错误、案件审理拖延、申诉渠道失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形象。唯有强化司法鉴定监管、规范司法执行程序、完善申诉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方能重塑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