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责令支付102万工资,为何被法院判决撤销?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11浏览量:20

导读:一起农民工讨薪事件,劳动监察部门认定总包单位拖欠30名劳动者工资102万元,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责令改正决定。理由是: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102万元工资中,包含了包工头个人的22万余元借款,与公司拖欠工资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本案警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否则将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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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劳务分包后发生工资纠纷

内蒙古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中标承建了森林防火训练指挥中心人防工程。建设公司将地下人防工程的钢筋工劳务分包给负责人车某,双方口头约定按140元/㎡计算劳务费。钢筋工班组长王某同意此计算方式。施工过程中,建设公司按照进度拨付劳务费。

2023年8月,钢筋工班组长王某组织30余名工人上访,主张拖欠工人工资102万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介入调查后,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不能提供农民工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且未监督工资发放,导致拖欠30名劳动者工资102万元,责令建设公司限期支付。

建设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实际支付了96万余元。但公司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改正决定书。

争议焦点:劳动监察部门认定的102万元工资是否包含个人借款?

人社局认定的102万元工资中,是否包含了与工资无关的个人借款?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公司诉讼主张:

建设公司提出:第一,王某等人主张的102万元工资计算方式与双方口头约定不符。双方约定按140元/㎡计算,实际应付约26.5万元;而王某等人按900元/吨计算,导致金额高达89万余元,公司实际多支付了62万余元。

第二,102万元工资中包含了车某个人欠王某的借款22.7万余元,该借款与公司拖欠工资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监察部门将个人借款混同于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垫资情况说明》,认可上述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但该说明并未改变责令改正决定书的错误认定。

人社局答辩观点:

人社局认为,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且未能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工人工资被拖欠,责令其支付102万元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个人借款问题,属于包工头与工人之间的内部经济纠纷,不影响对工资拖欠数额的认定。

法院裁判:个人借款混入工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7日,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了《垫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车某个人欠王某22.7万余元,该债务发生在车某与王某个人之间,与建设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将22.7万余元个人借款包含在102万元工资中,显然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启示:行政机关须准确认定事实,企业应勇于依法维权

1、行政机关必须准确认定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劳动监察部门将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混同于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工资拖欠属于劳动报酬争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将两者混为一谈,将导致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2、“维稳压力”不能成为忽视法律事实的理由

本案中,建设公司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支付了款项,但这并不能弥补人社局行政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行政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更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不能为了“平息事态”而忽视对基本事实的调查。

3、企业面对违法行政决定应勇于维权

建设公司在支付款项后,仍然坚持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说明,企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即使已经部分履行,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促使行政机关今后更加审慎地行使职权。

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本案虽然主要涉及事实认定错误,但同样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本应充分核实工资构成,厘清个人借款与工资的区别,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上的疏忽,导致了实体认定的偏差。

结语:一起看似普通的农民工讨薪案,因劳动监察部门将个人借款错误认定为工资,导致责令改正决定被法院撤销。这一判决再次提醒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也鼓励企业在面对不当行政处罚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和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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