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18浏览量:7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是强制执行程序中为真实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当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需要在两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之间作出衡量与取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执行案件中,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的购房人往往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而购房款却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难以追回。此类纠纷不仅涉及个案中的权利冲突,更关乎众多购房家庭的基本生存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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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溯:查封楼盘背后的权利冲突

某建设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某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债务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楼盘。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众多购房人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案涉被查封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以购房人王某某为例,其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经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分三次足额交付了购房款。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和购房款、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的收款收据,以及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名下没有其他房屋等的相关证据。

这一案情折射出执行异议之诉中最为典型的权利冲突形态——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裁判所享有的金钱债权,与购房人对被执行房屋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正面相遇。由于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主张对该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而购房人则主张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实质上应归属于自己。两种权利的正当性均有其法律依据,如何取舍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核心命题。

2、裁判逻辑:物权期待权的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王某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经审查认定,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这一裁判结果的法理基础,在于“物权期待权”理论的司法运用。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虽尚未取得所有权登记,但其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的事实,已经形成了对取得所有权的合理期待。此种期待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承载着买受人的生存利益——尤其是当该不动产系买受人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唯一住所时,其背后所关联的居住权、生存权等基本人权,应当在权利冲突的衡量中获得优先保护。正如相关司法解读所指出的,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

3、审执协同:从个案正义到类案治理

本案的处理并未止于对王某某个案的裁判。面对众多购房人先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涉众局面,人民法院制定了系统的工作预案,依法有序立案审查。

具体而言:一是及时进行书面证据梳理,初步辨别购房事实的真伪,并向各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沟通工作;二是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选取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六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在审查过程中,实地查看、入户调查了解案涉房屋情况,并采取听证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四是作出支持购房人异议主张的执行异议裁定后,及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案后答疑;五是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进一步深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在此基础上,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认可法院处理方案,服从裁判结果,未就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在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证据、逐一甄别核实的基础上,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其他五十余户购房人所购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这一审执协同的工作模式,体现了“审查一案、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在涉众型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孤立裁判,而是将个案审查与类案治理相结合,通过前端规范执行、中端严格审查、后端案结事了的工作路径,最大限度化解执行衍生纠纷,逐步降低争议进入审判程序的比例。申请执行人之所以能够接受裁判结果并主动同意解除对五十余户购房人的查封,正是基于法院严格证据审查所建立的公信力——购房事实的真伪经得起检验,购房人的权益应当获得保护。

4、制度回响:司法解释的时代回应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解释》的规范精神高度契合。《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共二十三条,旨在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实践难题,重点加强对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针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作出了突破性规定,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

具体而言,商品房消费者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同时,《解释》的一大亮点是放宽了对房屋类型、套数、性质的限制,将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拓宽为“居住生活需要”,并可涵盖改善型住房。这意味着,只要购房是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即便该房屋并非家庭唯一住房,仍可能获得排除强制执行的保护。正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所指出,对于不违背“房住不炒”政策、符合刚性或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情形,应认定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依法予以保护。

从本案到《解释》的出台,清晰地呈现出一条司法政策演进的脉络: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需要衡量的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谁的权益价值更需要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购房行为承载着家庭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生活需求,其背后所关联的生存权,在法益衡量的天平上应当获得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的保护。这不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忽视,而是在多元价值冲突中作出的审慎抉择——既要维护强制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也要为最基本的民生需求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

结语: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产权保护领域释放的明确信号。从王某某案中五十余户购房人得以安居的个案正义,到《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的制度确认,司法以审慎而坚定的步伐,在债权实现与生存保障之间划出了一条充满人文关怀的边界线。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为真实权利人提供执行救济,发挥着保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保证执行公正的重要功能。当一纸查封裁定可能击碎一个家庭数十年的安居梦想时,司法不应仅仅成为债权实现的机械工具,更应当成为权利衡平的理性平台。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不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背离,而是对“居住权是基本人权”这一朴素共识的司法回应。正如本案所昭示的,真正的法治不仅在于权利的宣告,更在于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司法能够以审慎的衡量、严密的论证和系统的治理,守护每一个普通人最基本的安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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