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业权,兼具物权属性与行政许可特征,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形态。与普通物权不同,矿业权的设立需经行政审批,其流转亦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这使得矿业权纠纷往往交织着物权保护、合同履行、行政审批等多重法律关系,呈现出事实认定难、利益牵扯广、矛盾积累深的显著特点。在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因矿权更迭引发的纠纷尤为常见——新的权利人依法取得矿业权后,历史遗留的经济纠纷、权益争议往往随之浮出水面,成为影响矿山正常生产、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隐患。面对此类纠纷,是机械地适用诉讼程序一判了之,还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寻求更契合企业经营实际的化解路径?

1、案情回溯:矿权更迭背后的权利冲突
该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却折射出矿业权流转中常见的困境。原告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案涉矿场的采矿权,后因历史经济纠纷,该采矿权经司法拍卖程序由被告公司依法竞得。2024年,被告公司在矿场开展探矿准备工作后,原告公司认为自身相关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因矿权变更流转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新的权利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开展生产经营,原权利人主张权益受损。然而,纠纷的深层根源远非如此简单。“历史经济纠纷”五个字背后,往往隐藏着矿权转让过程中的价款争议、合作投资中的权益分配、矿山设施设备的权属认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些问题在矿权正常经营期间可能被暂时搁置,一旦矿权发生变更流转,便如暗流涌出水面,成为横亘在新旧权利人之间的现实障碍。原告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被告公司则认为其系依法竞得采矿权、开展探矿准备工作理所应当,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触即发。
2、调解之道:从“坐堂问案”到“沉浸式”办案
案件受理后,法院没有停留在书面审查的层面,而是围绕“解纠纷、护企业”的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举措。
第一步是现场勘察,夯实事实基础。承办法官深入案涉矿场,逐一核实矿场边界、设施设备现状等关键信息。矿业纠纷往往涉及偏远矿区,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现场勘察本身就需要克服不小的困难。然而,正是这种“到现场去”的办案方式,让法官得以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根基。
第二步是跨院调取历史材料,厘清来龙去脉。承办法官专程前往法院,调取双方历史纠纷材料,全面厘清矿权归属的演变脉络。矿权纠纷的特殊性在于,争议往往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而是多年积累的结果。如果不追溯历史、不了解前因后果,就难以准确把握纠纷的本质。跨院调取材料的做法,体现了法院在查明事实上的不遗余力。
第三步是多次座谈协商,引导换位思考。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法官多次组织双方企业座谈,既以法律为准绳阐明权利义务边界,又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这一步尤为关键——矿业企业一旦陷入诉讼,不仅面临人力物力的耗费,更可能因矿山停产、设备闲置而遭受重大经营损失。法官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进行疏导,让双方认识到“和解”比“对抗”更符合各自的根本利益。
经过上述努力,双方企业最终放下争议、达成和解,原告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一桩因矿权更迭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以调解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3、法理审视:排除妨害与调解优先的制度契合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他人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矿权纠纷中,排除妨害诉讼往往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直接法律途径。
然而,排除妨害诉讼的特点——往往涉及矿山现场的物理状态、设施设备的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决定了其天然适合以调解方式解决。原因有三:其一,矿业生产具有连续性,一旦因诉讼导致停工停产,损失难以估量,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其二,矿权纠纷的利益关系复杂,判决往往是非此即彼,而调解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其三,矿业企业的合作关系往往具有长期性,调解有助于修复而非撕裂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正是“调解优先”理念在矿业权纠纷领域的生动实践。法院没有因为案件涉及矿权这一复杂权利形态就回避调解,而是通过“现场勘察+跨院取证+多次座谈”的组合拳,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推动调解。这种“以事实为依据、以调解为手段”的办案思路,既坚守了法律的底线,又展现了司法的温度。
4、制度回响:柔性司法与营商环境的深层关联
法院这起矿权纠纷的成功调解,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矿山企业类案件逐年增加,法庭成立了“涉矿企业审判+执行团队”,集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矿产企业纠纷等案件。该法庭审理了全院60%的涉矿涉企案件。法院还创新采用“法官进现场”办案模式,深入纠纷矿区实地了解情况、组织调解。这些探索和实践,共同指向一个方向——以柔性司法手段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矿业企业作为资源型经济的市场主体,其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地方经济的活力与就业的稳定。如果司法机关在每一起矿权纠纷中都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可能加剧企业间的对抗,还可能使企业因诉讼陷入经营困境。相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又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院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向市场主体传递了司法护航营商环境的明确信号,也为同类涉企纠纷的高效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结语:不是靠一纸判决的强制划分,而是靠查明事实基础上的说服与衡平;不是让企业在诉讼中耗尽元气,而是在司法框架内为双方寻找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深入矿场的现场勘察,到跨院调取的历史材料,再到多次座谈的耐心疏导,法院以“沉浸式”办案的精准与调解优先的智慧,让一桩因矿权更迭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在诉讼之外找到了出口。这起案件的启示意义,超越了个案本身——它提醒我们,在矿业权纠纷这一复杂领域,司法的作用不仅在于裁判是非,更在于以恰当的方式修复被撕裂的市场关系,让企业从对抗走向合作,让资源从争议走向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