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始终是衡量法治营商环境的核心标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公司法》的条文中,更应贯穿于政府监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当企业因股东分歧、经营困难而陷入治理僵局时,地方政府应扮演何种角色?是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各方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还是以行政权力直接接管企业、代为行使经营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万某君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以一份铿锵有力的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政府对企业监管必须依法依规,违法介入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仅厘清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法治边界,更为各类市场主体在遭遇行政权力不当介入时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1、案情回溯:一起违法接管引发的赔偿争议
本案源于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接管纠纷。1995年,石家庄某国有企业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共同组建了一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出资占比55%,其负责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合资双方产生纠纷。1997年10月,石家庄市政府作出决定,宣布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接管公司,并任命中方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此后,中方实际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直至公司多年后破产终结。在此期间,香港公司已无法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市政府的接管行为违法。作为原香港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万某君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市政府赔偿其所有者权益损失。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违法接管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市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2、裁判要旨:三条核心规则的司法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确立了三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判规则。
第一,政府不得违法接管公司。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当公司因股东分歧、经营管理困难形成治理僵局时,应当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可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施以一定行政指导,但除非确有必要,不宜过度介入,更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以接管等形式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违法监管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违法接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政府违法接管公司,导致投资方后续无法通过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效维护自身所有者权益,该损害与违法接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政府如主张损害系由其他主体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市政府主张万某君权益受损系其自身未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所致,但最高法认为,正是由于违法接管行为,造成香港公司后续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投资者,客观上难以就违法接管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更为具体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评估、鉴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损害数额。
3、法治边界: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法律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定中援引了多部法律法规,系统阐述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法律边界。根据《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明确,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这些法律条文共同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当企业因股东或合资各方出现分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形成公司治理僵局时,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先由董事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可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施以一定行政指导,但不宜过度介入,更不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接管等形式直接参与公司经营。
本案中,市政府在未取得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决定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接管公司,并任命中方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这一行为直接剥夺了外方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权利,构成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一条和《公司法》第五条的直接违反,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
4、赔偿责任:违法监管的法律后果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经确认石家庄市政府接管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市政府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最高法适用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政府违法接管,造成投资方客观上已无法就其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由政府就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过委托评估、鉴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损害数额。
5、案件启示:政企关系的法治化重构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地方政府必须尊重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以行政手段替代市场化、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企业因股东分歧、经营困难陷入治理僵局时,政府应引导各方通过董事会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而非以接管等形式直接介入。
对投资者的启示:当行政机关违法介入企业经营时,投资者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依法主张行政赔偿。即使因被告原因导致举证困难,法律也提供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坚持在法治化轨道上,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前提,构建与企业及其所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政企关系,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违法监管行为将面临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维护,更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推动。
结语: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管理与监督,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裁定,以清晰的裁判逻辑重申了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宪法性地位,划定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法治边界——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失灵,应当依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宜过度介入,更不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接管等形式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违法监管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