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完成一期厂房建设,二期却因土地性质调整无法取得施工手续,项目被迫停工——这不是任何一方的过错,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协议履行不能。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成为事实,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是判决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引导双方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上“和平分手”?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某管理委员会案,以一份行政调解书给出了答案:政府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时主动补偿,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过调解促成政企“握手言和”,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1、案情回溯:一期建成,二期因土地性质调整停工
2017年3月5日,某管理委员会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企业在当地投资建设相关项目。2017年10月10日,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后期项目投资主体,并于2017年12月11日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完成主体变更。
此后,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一期厂房建设,相关费用已结算完毕。然而,二期厂房建设过程中,因土地性质调整原因,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取得相关用地及施工手续,二期厂房建设项目被迫停止施工。一期建成、二期停工——项目陷入“半拉子”困境。
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遂以招商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判令某区政府及某管委会赔偿相应损失。
2、争议焦点: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损失谁来承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因土地性质调整这一客观原因导致招商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企业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从法律性质上看,本案并非政府恶意违约,也非企业怠于履行,而是因土地性质调整这一客观原因导致企业未能取得用地及施工手续。这一情形更接近于“情势变更”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非单方违约。然而,企业已完成一期厂房建设并投入大量资金,二期项目停工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因规划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
3、裁判要旨:调解方式结案,政府主动补偿体现诚实信用
泰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急于作出判决,而是组织某区政府及管委会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产生的损失数额进行协商。法院通过实地走访、召开专门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诉求沟通、法理辨析、释法说理,促成政府与企业“握手言和”。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就损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29日,泰州中院出具行政调解书,确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不再履行,某管委会一次性支付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补偿款项,案涉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因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政府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本案中,土地性质调整并非政府恶意违约,也不是企业怠于履行,而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协议履行不能。在此情形下,政府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一推了之,而应当对企业的合理损失给予补偿。行政相对人没有为公共利益的增长而承担相应成本的义务。
第二,调解是行政协议纠纷实质化解的有效路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实体标准为“原告合法权益获得实质救济”。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解决方案,既避免了“一判了之”可能带来的周期拉长和矛盾激化,也为政企双方找到了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
第三,政府主动补偿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案涉招商引资协议因客观原因导致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某区政府、管委会在法院组织下,积极与协议相对人就产生的损失补偿进行协商,充分展现了政府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决心和诚意。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广大社会民众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4、法律分析:行政协议履行不能的补偿逻辑
第一,行政协议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为更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作出的“柔性执法”方式,同样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政府不能以“换届”“政策调整”等理由随意变更或终止协议。本案中,虽然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客观的土地性质调整,但政府仍然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企业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因公共利益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政府应承担补偿而非赔偿。本案中,土地性质调整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政府的违约行为。因此,不能适用违约赔偿的逻辑,而应当适用行政补偿的逻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应当对相对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补偿。补偿着眼于因公共利益而导致的公平负担,赔偿着眼于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导致的过错追责。
第三,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法院组织双方就损失数额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已投入的建设成本、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既填补企业的合理损失,又避免过高的补偿给财政造成过重负担。
5、案件启示
对投资企业的启示: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如果因政府原因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固定证据,与政府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企业可以积极接受法院的调解建议,争取通过调解方式获得补偿,避免漫长的诉讼周期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政府应当确保各项前置条件——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落实到位。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政府应当积极与协议相对人就损失补偿进行协商,展现政府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决心和诚意。以“依法行政、重信践诺”的良好形象参与争议解决,既有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也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时,法院不应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应当综合考量协议目的、双方利益、社会效果等因素,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实质化解争议。本案中,泰州中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解决方案,体现了行政审判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在招商引资纠纷中,与其判个输赢,不如找个出路。
结语:一份招商引资协议,因土地性质调整而无法继续履行;一纸行政调解书,让政企双方“握手言和”。泰州中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这起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案,展现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价值取向。政府带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践约守诺,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的示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