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方泥水倾泻,4万余尾鱼死亡——谁该为生态灾难买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25浏览量:2

导读: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一起因水电站擅自排放库区水和淤泥导致4万余尾鱼类死亡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某项目部要求,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21日凌晨3时至6时30分开闸放水,将150万立方米水和库底淤泥全部排放至白水江天然河道,导致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浑浊及缺氧死亡。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修复费用到位后,法院会同相关部门放流大鲵、金沙鲈鱼等8个鱼种共20万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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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4万余尾鱼命丧150万方泥水

2022年7月21日凌晨3时至6时30分,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某项目部要求,在未经任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区内的150万立方米水和库底淤泥全部排放至柳溪电站大坝下游的白水江天然河道内。

这一行为导致河道内水中溶解氧急剧下降、浊度迅速上升,白水江9.1公里天然河道遭受严重污染,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浑浊及缺氧死亡。检察机关就此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瑞某公司赔偿因其擅自开闸放水所致鱼类资源损失。

2、争议焦点:生态环境损害如何量化?修复费用如何确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水电站擅自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如何量化?修复费用和功能损失费如何确定?这直接关系到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在审理过程中,瑞某公司申请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为204万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为64万元。这一鉴定结论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针对生态修复费用专家评估意见和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没有简单采信某一方意见,而是通过“专家论证+补充鉴定+科研咨询”的方式反复论证,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泄水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大量鱼类死亡,更对该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尤为迫切。

3、裁判要旨:恢复性司法与跨部门协同的实践探索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地生根。最终,瑞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

修复费用到位后,审理法院及时会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修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修复方案的科学确定和合理实施等问题。后法院与相关部门确定放流适合当地水域生态的大鲵、金沙鲈鱼、云南光唇鱼、昆明裂腹鱼等八个鱼种,共20万尾鱼苗,并在受损地开展了由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志愿者、当地村民等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

这一裁判结果的核心要义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要将赔偿款真正用于生态修复,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的恢复。

4、法律分析:恢复性司法与跨部门协同的制度价值

第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落地。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判决赔偿了事,而是在促成调解后,持续跟踪修复费用的缴纳和使用,确保赔偿款真正用于生态修复。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尤为迫切。这体现了环境司法从“惩罚性”向“恢复性”的转变。

第二,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生态保护路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复杂性等特征,需要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等多方努力、协作完成。本案中,人民法院做实恢复性司法和跨部门协同,及时跟踪、督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费用缴纳义务,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联合协商,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开展公众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恢复。

第三,司法鉴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为204万元,修复期间功能损失费用为64万元。这一鉴定结论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体现了司法鉴定在环境损害量化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5、案件启示:环境违法的代价与生态修复的路径

对企业的警示:未经批准擅自排放库区水和淤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268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有力回应。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以“应某项目部要求”为由规避法定审批程序。

对司法机关的启示: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不应止于金钱赔偿,而应延伸至生态修复的实质效果。本案中,法院通过“专家论证+补充鉴定+科研咨询”的方式解决鉴定争议,通过跨部门协同确保修复方案的科学实施,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模式。

对社会公众的启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本案中,由法院、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志愿者、当地村民等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不仅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结语:150万方泥水倾泻而下,4万余尾鱼命丧白水江——这起案件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268万元的赔偿金额,20万尾鱼苗的增殖放流,9.1公里河道的生态修复,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受损生态的弥补。“谁破坏、谁修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地,让环境违法的代价真正转化为生态修复的动力。而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实践,则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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