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工程款被冻结,执行中如何保障近20万居民正常生活?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5-28浏览量:2

导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与案件受理法院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情形并不罕见。当财产信息调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工作需要跨区域开展时,司法资源的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往往难以避免。更为复杂的是,当被执行财产涉及当地民生工程——如污水处理、供电供水、公共交通等——强制执行措施稍有不慎,便可能影响成千上万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引发次生社会问题。此时,执行工作面临的是多重价值的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如何在不损害民生保障的前提下,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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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与执行难点

惠州某实业公司与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惠州某净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应向惠州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104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启动后,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以下情况: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远不足以覆盖债务;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注册地在惠阳区,其主要资产——承接政府污水处理工程产生的应收工程款——亦在惠阳区;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下4处不动产虽登记在惠阳区,但均已设立抵押权,经评估其价值明显不足以覆盖抵押权人的债权,拍卖属于无益处置,无法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受偿。

因此,本案唯一具有实际执行价值的财产,是惠州某净化公司对惠阳区住建局享有的应收工程款债权。该工程款按月分期支付,用于维持企业运营、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同时,案外人某银行惠阳支行对该应收工程款享有质押权,每月工程款到账后需优先偿还质押债权。

执行工作的难点集中体现为:第一,主要财产所在地(惠阳区)与执行法院所在地(惠城区)不同,跨区域执行协调成本高、效率低;第二,被执行财产涉及惠阳区淡水城区60%的污水处理民生工程,若强行扣划全部工程款,将导致企业停工,影响近20万居民正常生活,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第三,案外人质押权的存在使执行顺位更加复杂,需要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质押权人多方利益。

2、指定管辖:破解跨区域执行困局的程序路径

面对上述困难,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向共同的上级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执行。其核心理由在于:本案主要财产(应收工程款、不动产)均在惠阳区,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开展财产调查、查封冻结、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确实更有利于推进执行工作、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遂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这一指定管辖的决定,使案件从“异地执行”转为“属地执行”,为后续与惠阳区住建局、质押权银行等本地机构的协调工作奠定了组织和地域便利基础。惠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当地法院,对辖区内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状况更为熟悉,沟通渠道更为顺畅,能够更有效地组织各方进行协商。

3、执行和解:在民生保障与债权实现之间寻求平衡

惠阳区人民法院接手案件后,对执行方案进行了审慎评估。如果简单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将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银行账户中收到的工程款一次性全部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将会产生以下连锁反应:企业失去运营资金,污水处理工程被迫停工;淡水城区近20万居民的生活污水无法正常处理,环境卫生恶化;质押权人某银行惠阳支行无法按月受偿,其债权安全受到威胁;企业可能因此破产,后续工程款彻底无着落,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反而更难实现。

显然,这是一条“杀鸡取卵”的执行路径。惠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改变思路,充分发挥属地法院协调优势,积极组织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实业公司、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以及质押权人某银行惠阳支行三方进行多轮协商。同时,法院主动与惠阳区住建局沟通,争取其对执行方案的理解与配合。

经过反复磋商,各方于2023年7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核心内容包括:在保障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相关污水处理项目正常建设及质押权人债权按月受偿的前提下,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逐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应收工程款共计967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实业公司;作为对价,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丘某炎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这一和解方案实现了多赢:申请执行人收回了967万元本金,虽放弃利息但债权快速实现;被执行企业保留了必要的运营资金,污水处理工程得以持续推进,民生未受影响;质押权人继续按月受偿,债权安全得到保障;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态环境未因执行受到冲击。2023年10月,申请执行人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4、法律分析:指定执行与和解机制的协同效应

本案的执行实践为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大型执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指定管辖是解决跨区域执行障碍的有效工具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本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由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案中,惠城区人民法院在发现主要财产位于惠阳区后,及时报请惠州中院指定管辖,避免了异地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协调成本高等问题。惠阳区人民法院接手后,能够充分利用属地优势,快速与住建局、银行等本地机构建立沟通,为后续和解创造了条件。这一机制的运用,体现了执行程序中“便利执行、提高效率”的价值导向。

(二)执行和解是平衡多方利益的柔性方案

对于涉及民生工程、公共利益、多方债权人的复杂执行案件,简单粗暴的强制措施往往导致“一案结而多案生”。本案中,惠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机械地扣划全部工程款,而是引导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分期履行、保留必要资金”的和解协议。这一方案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分期履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持续受偿,又为企业维持运营、完成民生工程留出了空间,同时还兼顾了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府院联动是保障民生工程的关键支撑

本案中,惠阳区住建局的积极配合是和解方案得以落实的重要外部条件。法院主动与住建部门沟通,使其理解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必要性,同时向其说明和解方案对民生工程的保障作用,争取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这种府院联动的执行模式,在涉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执行案件中具有推广价值。

结语:惠州市某实业公司与某水质净化公司执行案,从跨区域执行的“无解之局”到分期履行和解的“多赢之局”,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运用指定管辖、执行和解、府院联动等机制的制度智慧。当被执行财产位于异地时,指定管辖为执行效率提供了程序保障;当执行财产涉及民生工程时,和解替代强制为利益平衡提供了实体出路。

该案表明,强制执行并非只有“硬”的一手,“软”的和解同样可以兑现胜诉权益——只要方案设计科学、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关照。对于执行法院而言,个案中的担当与智慧,不仅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更体现在对社情民意的深刻洞察和对公共利益的审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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