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政府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以“投资强度不足”“税收贡献率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协议,要求退还扶持奖励并补足土地差价。企业投资8000万元的项目,在尚未完全达产的情况下,能否仅凭几项指标的“不符合”就被认定构成根本违约?行政复议机关的一纸撤销决定给出了明确答案: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协议的决定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案情回溯:8000万投资换来“协议解除”通知
某报废车辆回收公司与安徽某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投资8000万元建设报废车辆回收项目。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投入资金、推进建设。政府支付了180万元扶持奖励后,却以“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年税收贡献率不符合约定”为由,单方面作出解除协议的决定,要求企业退还180万元奖励及利息,并补足土地差价468万元。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建设,政府解除协议缺乏事实依据,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的《行政决定书》。
2、争议焦点:企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是否存在足以导致协议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政府主张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年税收贡献率不符合约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与企业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但这一权力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特权”——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上述招商引资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投资强度、规模不符合约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经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和听证查明,招商引资协议合法有效,县政府解除行政协议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此案亦不符合被申请人可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被申请人解除协议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撤销了《行政决定书》。
4、法律分析:行政协议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一,行政机关对其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政府主张解除招商引资协议,必须证明企业存在足以导致协议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而不是要求企业自证清白。
第二,“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在行政协议中,政府方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特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协议,不仅需要符合实体条件——如企业构成根本违约、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还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意见(如举行听证会)。本案中,政府既未能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也未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求。
第三,招商引资协议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作出的承诺,一经写入协议即成为政府的合同义务,不能以“政策调整”“换届”等理由随意反悔。
5、案件启示
对投资企业的启示: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应将政府的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写入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考核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和达标期限。当政府以“投资强度不足”等理由解除协议时,企业可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政府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政府无法举证,其解除协议的决定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招商引资协议一经签订,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政府不能以“投资强度不足”等笼统理由随意解除协议。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协议的决定就将被撤销。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违约毁约,将面临法律追责。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案入选全国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需承担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政府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企业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政府未能举证,其解除协议的决定就应当被撤销。
结语:8000万投资建成的报废车辆回收项目,因政府一纸“投资强度不符合约定”的解除通知而面临停摆。好在行政复议机构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撤销了政府的解除决定——政府不能空口无凭地解除招商引资协议,不能举证证明企业根本违约,解除协议的决定就不具有合法性。招商引资不是“一锤子买卖”,政府不能以“指标不达标”为由随意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