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纠纷超三百万元,法院如何以调解“活水”解企业之忧?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7-01浏览量:56

导读:涉企合同纠纷的化解方式,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当两家企业因合同履行产生严重分歧、对簿公堂时,法院的选择往往决定了两家企业的命运走向——是“一判了之”,让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双方关系彻底破裂;还是“调解优先”,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让企业继续生存、合作得以延续?

这一选择看似简单,实则关乎司法理念的根本差异。在涉企纠纷中,“调解优先”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更是一种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企业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可以概括的,而是涉及资金链、供应链、产业链等多重因素的复杂博弈。简单判决可能“案结事不了”,而调解则可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效果。

%title插图%num

1、案情概述:一场合作生变引发的企业困局

2025年7月,为配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养牛项目,被告B公司与原告A公司达成口头合作协议:B公司免费提供场地和水电,A公司的购牛款和售牛款均通过B公司账户流转,B公司承诺全额返还。前期合作较为顺利,但自2026年1月起,B公司以A公司拖欠第三方债务为由,擅自扣留应返还的售牛款244万余元。与此同时,双方在代养费、饲料款、场地装修垫资等方面产生多笔争议,累计金额达76万余元。

A公司资金链趋紧,B公司则认为对方违约在先、可行使留置权,双方矛盾激化,合作停滞,270多头活牛无法出栏。双方从最初的合作伙伴变为对簿公堂的诉讼对手,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售牛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主张A公司违约、自己有权扣留款项。案件进入法院后,主审法官张明清敏锐意识到,该案不仅涉及大额资金返还,更牵扯活畜处置、股东责任、后续养殖产业链条,若简单判决,可能造成“双输”局面——A公司拿不到钱,B公司牛只无法变现,双方损失持续扩大。

2、法律分析:调解优先的制度逻辑与创新实践

(一)“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价值

“调解优先”并非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有着充分法律依据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这一规定确立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定地位。

在涉企纠纷中,“调解优先”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第一,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高、精力投入大,对于资金链本就紧张的企业而言,一场漫长的诉讼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第二,调解能够维护企业的商业关系。企业之间的合作往往具有持续性,简单判决可能导致双方关系彻底破裂,而调解则可能为双方保留继续合作的可能。第三,调解能够实现“案结事了”。判决可能解决法律问题,但不一定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本案中的270多头活牛,判决可以确定谁对谁错,但无法让牛“动起来”;调解则可以设计出“活牛变现”的方案,让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招商引资马上跟进”机制的创新意义

本案的一大亮点,在于法院将“调解优先”与“招商引资马上跟进”机制深度融合。“招商引资马上跟进”机制的核心要义在于:法院在处理涉企纠纷时,不能仅仅着眼于“定分止争”的法律功能,更要将调解工作延伸至企业可持续经营、资产盘活、资金闭环等关键环节,从招商引资大局出发,全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修复互信。

这一机制的制度逻辑在于:招商引资不是“一引了之”,项目落地后的纠纷化解同样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如果因为合同纠纷而陷入停滞,不仅影响当事企业的利益,更可能影响其他潜在投资者对当地营商环境的判断。法院通过调解快速、有效地化解涉企纠纷,本身就是对招商引资成果的保护和延续。

(三)创新性调解方案的法律解构

本案的调解方案体现了三个层面的法律创新:

第一,精准核算,化繁为简。主审法官组织双方逐笔对账,厘清售牛款、代养费、饲料垫付、装修款等账目,最终锁定核心争议:B公司应付售牛款2,443,442元,扣除其已垫付的饲料款705,960.09元,实际欠付1,737,481.91元,后经协商确定为155.5万余元基础金额,再行抵扣后实付84.9万余元。这一步骤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精准核算将复杂的多笔争议转化为清晰的核心争议,有效降低了双方的对抗情绪,为调解奠定了基础。

第二,创新履行,活牛变现。针对270多头活牛处置难题,法官提出“分批拉走、卖牛回款、共管账户”的方案:先允许A公司拉走90头达到出栏条件的牛进行销售,售牛款进入指定账户,待账户资金(含B公司打入的84.9万余元)累计达到240万元后,剩余牛只全部由A公司拉走销售。这一方案的法律智慧在于:它既保障了B公司的债权安全(通过共管账户确保资金到位),又让A公司获得了流动资金(通过卖牛回款缓解资金压力),实现了“牛动起来、钱转起来”的双赢效果。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方案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履行方式和资金监管安排,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又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解决了传统判决难以处置的特殊标的物问题。

第三,股东补位,责任兜底。针对原告主张的股东未实缴出资问题,法院依法释明,促成被告C公司自愿对B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这一安排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责任的相关规定,又增强了调解协议的履约保障,让A公司吃下“定心丸”。从法律角度看,C公司自愿承担补充责任,本质上是第三人债务加入——C公司以其自身财产为B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增强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执行保障

经过主审法官十余次电话沟通、三次面对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售牛款1,555,139元,扣除其垫付的饲料款705,960.09元后,实际支付849,178.91元,于2026年6月13日前付清;被告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原告A公司可分批次拉走饲养在B公司场地的270多头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调解协议不仅明确了金钱给付义务和履行方式,还通过C公司的补充责任和共管账户的安排,为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多重保障。

3、案件启示:涉企纠纷化解不能止步于“一判了之”,须以“调解优先”践行能动司法

对司法机关的启示:涉企纠纷的化解,不能止步于“一判了之”。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调解优先”的法律制度安排,将调解工作延伸至企业可持续经营、资产盘活等关键环节。对于涉及特殊标的物(如活畜、鲜活产品等)的案件,应当创新调解方案设计,通过“放水养鱼”代替“竭泽而渔”,既解决法律争议,又保护企业生命力。同时,应当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纠纷实行快立、快审、快调、快执,最大限度降低司法程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市场主体的启示:企业在合作中应当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本案中,双方仅达成口头合作,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争议发生后在账目核算、责任认定等方面产生大量分歧。口头合作虽然灵活,但缺乏书面证据的支持,一旦产生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厘清。企业应当在合作之初就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流转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核心条款。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和付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启示:“招商引资马上跟进”机制的实践表明,招商引资的“后半篇文章”——项目落地后的纠纷化解和服务保障——与招商引资本身同等重要。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涉企纠纷的快速响应和高效化解机制,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避免因纠纷长期悬而不决导致项目停滞、投资流失。

结语:三百余万元的争议金额,270多头无法出栏的活牛,两家陷入僵局的企业——法院用一份调解协议,让这些问题一一得到解决。A公司拿到了钱、拉走了牛,B公司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场地得以腾空,C公司以补充责任的方式为协议履行提供了担保。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从“双输”到“共赢”,这一转变的背后,是“调解优先”司法理念的精准落地,是“招商引资马上跟进”机制的制度创新,更是司法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本案中,法官没有简单地“各打五十大板”,而是通过精准核算锁定核心争议、通过创新方案解决活牛处置难题、通过股东补位增强协议履行的保障——每一步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每一步都体现了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涉企纠纷的化解,关乎企业的生存,关乎就业的稳定,关乎营商环境的优化。法院的这一案例表明:司法不仅可以“定分止争”,更可以“活血化瘀”——让陷入困境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让断裂的合作关系重新建立信任,让法治真正成为营商环境最硬核的“基础设施”。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