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2020年国家新一轮40万亿基建投资的开始,一批基建项目将陆续上马。新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被征收人如何在新一轮基建中分享政策红利,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对征收中重要的前置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介绍。希望被征收人能了解这一重要程序,在征收过程中正确合法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征收中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么该征收项目就涉嫌违法征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由来
2005年四川遂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这一地方性文件成为全国各地“风评”办法的蓝本,被称为“遂宁模式”,各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这一制度模板。
201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指出,“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
与此同时,近年来的立法进程中,大多数行政程序规定亦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置为政府公共决策的必经程序之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与之相对应,各地亦出台了地方层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其中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与程序均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
譬如《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除此之外,诸多地区还进一步出台了更加具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例如《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规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1)制定评估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已确定的房屋征收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组织调查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拟房屋征收事项通过公告、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3)确定风险等级。对房屋征收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化解风险预案。
(5)形成评估报告。
(6)集体研究审定。
(7)责任追究。
风险评估工作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评估实施不力引发不良后果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在明拆迁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明确规定了公告公示步骤,被征收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合理表达自已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在房屋征收中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而直接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决定,那就应认定为违反征收法定程序,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诉请法院对征收决定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