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公开施工范围图却被告知系过程性信息】
当事人在陕西省某市拥有一家专业化养殖场。据政府称,因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征收当事人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养殖场。上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2019年4月拆除了当事人养殖场的部分设施,并占用该部分土地进行施工。
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及其配套的施工范围图”。
省交通厅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称:对于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时间最晚不超过2020年2月25日。

但省交通厅直至2020年3月5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其中指出,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施工应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同意;征地拆迁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等条件。由于施工范围图为过程性资料,不适合予以信息公开,本次不予提供。
那么,省交通厅的这一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呢?
【律师分析:“过程性信息”有法定范围】
过程性信息、资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调查、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阶段、最后决策尚未完成的信息、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据此,所谓“过程性信息”通常只包括以下4类: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和请示报告。最多增加行政执法案卷。
本案中,省交通厅只是在上述《答复告知书》中罗列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并未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文件”是否存在作出明确答复。
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范围图,究其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经过内部交流、讨论、审查后制作形成的最终性政府信息、资料,显然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资料,而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韩海祥律师针对省交通厅作出的上述《答复告知书》撰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当事人准备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省政府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省交通厅超期答复行为违法,未就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施工许可文件予以回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遂决定撤销省交通厅作出的上述《答复告知书》,并责令省交通厅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律师指导委托人向省交通厅申请涉案道路建设项目的政府信息,其目的在于全面调查其占地施工行为的合法性,从侧翼支援委托人主张养殖场权益的主张。这种操作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对案件的通盘考虑,当事人不宜随意提起这类程序,否则将可能费了时间和精力也收不到所要追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