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低于政府文件标准需要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在政府征地过程中,村民最关心的应该是拿到多少补偿款。通过和当地政策文件对比,如果发现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被征地村民应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且向有关部门反映。这样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村民可以发起民事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