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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刘先生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苏行终1350号《行政判决书》,裁定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并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泰海征补决[2017]2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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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琨律师、宋晓峰律师、刘博韬律师、姜卫星律师行政复议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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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律师代理的诉被告营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二审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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