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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陈福文律师、黄伟律师代理的原告张先生诉被告兴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及被告兴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25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被吿兴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兴农业(宅地)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撤销被告兴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兴政复决字[2020]第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被告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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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龙律师代理的诉被告营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二审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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