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
在明律师说法:上述内容中指出“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实质上就是说要“同案同判”。
所谓“同案同判”,简单点说就是相类似的案件,要有相类似的判决。具体到法律上的扩张说法,还指同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程序上、还有结果上都要有相似、且相适应的判决。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说法,引起不少民愤。比如相类似的刑事案件,有的人会判死刑,而有的人可能因为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等条件而判有期徒刑甚至缓刑,这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直接体现出阶级差异,有违我国公平公正理念,更难以使老百姓对司法信服。
此《意见》的颁布,着重强调了“同案同判”和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客观上束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还有相关《意见》要求法官办理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且明确说明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并参照作出裁判。这给“同案同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法官再也不能“任意”下判决了。
另外,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提起诉或者答辩时,可以自行搜索一些同类案件的判决递交给法院,并要求法院参照此判决。这在客观上也束缚了法官任意裁量的权力,使个案在公平的基础上,更加符合民意。
因此,“同案同判”将是司法发展趋势,公平公正理念将进一步落实,这将为老百姓合法谋权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