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姜卫星律师代理的屈某诉枣强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赔偿一案,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0405行初2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撤销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综执赔4号《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据决定书》,判令被告枣庄市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屈某房屋损失462956元、附属物和屋内物品损失106444元,租房费用损失30240元及利息53967.6元,以上共计653607.6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