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现在的房子,用五六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2-01-19浏览量:422

法律规定,征收拆迁,要给予被拆迁人足额合理的拆迁补偿利益。那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才能满足足额、合理,才能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呢?下面在明律师来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现在拆房,却用五六年前的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吗?

在明律师接到过这样的案子,当事人称:“我家房子现在要拆迁了,征收补偿方案是几年前就制定的了,当时说没钱就一直没拆。本来以为这事儿就过了,可现在突然又说要拆了,但是征收方说就用几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怎么行啊,这几年房价都涨了几倍了,还用以前的补偿方案,那我不得亏死?律师,这种情况合法吗?我们老百姓该怎么维权?”

在明律师确定地告诉大家,用几年前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对现在的房屋拆迁进行补偿,肯定是不合法的。

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适用期限会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整体标准必须与征地实施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相适应。

2010年的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同时未及时调整补偿标准的征拆项目,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由此可知,一个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后,因客观原因停滞,而过几年后阻碍征收的客观原因消失,政府再次启动征收的,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需根据市场变化作出新的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补偿方案,不能沿用之前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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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算没有法律规定,就用常理去想想,数年前的房价跟现在的房价肯定是天差地别的。征收方用数年前的补偿标准来衡量当下的房价,显然违背常理。这属于严重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政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征收方无权如此行事!

对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采用滞后数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征拆,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也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标准依据严重滞后,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接受。如果征收方仍不顾民意,一意孤行,不按要求确定出新的、符合当前经济水平的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拆迁该以哪个时间点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才最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补偿标准应以征收公告发布时的市场价为基准。也就是说拆迁房屋评估时点以征收公告发布之后为时间点。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的,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怠于履行职责等等。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总的来说,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间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您需要牢记此估价时点,在征收机关不遵守此时间点时,能够及时予以提醒、告知,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取得应有的补偿款。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文|黄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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