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是重大的民生工程项目,涉及到被征收人巨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征收实践中,偷拆、强拆乱象百出,严重侵害老百姓的利益。据此,不禁有人会问,怎样的征收才合法?在明律师告诉大家,要想知道拆你家房子的行为,是否合法,来看以下这三点:
一、看征收项目的启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相关法律都明确了地方要启动一个征收项目,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也就是一般的商业开发是不能对老百姓的土地房屋进行规模性的征收拆迁的。
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的界定,具体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和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如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通过“列举+兜底”的立法方式界定了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在“兜底”条款中“其他情形”,给了人们遐想的空间。“其他”是否意味着给公共利益的认定撕开了口子,是否给了征收方类推扩大“公共利益”范围的空间,能让征收方在合法与非法的界线间疯狂试探……
其实,在立法和法律条款上,大多都有“兜底线”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弹性,更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前后语境限定的内容里,不能肆意扩大化。如上述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其他情形只能在涉及到民生利益、国家利益进行延伸。
因此,被征收人也不要过分担心征收方会枉顾法律肆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在自己不能判断征收行为是否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之时,首先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查证征收项目启动缘由;其次,遇到具体的纠纷时,需让法院去具体权衡征收项目启动的合法性。
二、看实施征收的主体是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上述规定分别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有权实施征收工作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与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最后发补偿利益以及中间产生相关纠纷的责任承担者都是市县人民政府。
但有的被征收人会反映说:“不对呀,拆迁过程中,来和谈协议的是村委会(街道办)的人,拆我房子的是城管……”
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的是: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者,也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于拆迁过程中具体的行政操作,政府一般都是委托或者授权给具体的工作机构执行。因此,实践中会出现城管强拆房屋,最终是由政府承担责任的情形。据此,被征收人需注意涉及到补偿协议签订等事项,政府虽然可以授权给其他单位去执行,但最终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的必须是政府人员以及盖政府公章,因为政府是责任最终承担者。
三、看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土地管理法》也有同样规定。
该规定是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利益切实到位的原则性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往往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当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
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如果拆迁部门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其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