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不合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是重新鉴定。但这通常没
有什么实际效果。被拆迁人在这里应该把握的是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房屋评估之前,被拆迁人要主动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中,保证评估机构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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