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等,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在双方既不能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下,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团队通过实践中办理的案例,告知您如何有效进行法律救济。
【基本案情:土地经营权人出国,补偿不给了?】
续先生是湖南省某县仙桃村(化名)人。2006年,续先生与仙桃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书》,承包期为20年,续先生在承租的土地上种植各种果树。
2016年,续先生想要出国深造,就将承租的土地、果树交给朋友经营管理。2018年,当地县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由于续先生在国外,并不知晓征地事宜。
2019年9月续先生回到家乡,看到自己的果树被砍断、土地被开发商占用,及时向仙桃村村委会了解后得知土地已被征收。
续先生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领取过补偿款,为什么果树都被砍断了呢?带着种种疑惑,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
孟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在此次征收过程中,续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被剥夺。续先生作为涉案土地的实际合法承租人、果树的所有权人,有权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未协商或签订补偿协议,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的前提下,直接强占涉案土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续先生的财产权。
孟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法律调查程序。
调查后发现2017年,续先生的土地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19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文件,经核实续先生的土地位于上述征收范围之内。
为了使续先生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安置,孟律师及时起草法律文书,向县政府申请补偿,但是县政府收到申请书后,迟迟未予答复。
孟登高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县政府收到申请后2个多月,迟迟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孟律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最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续先生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建议】
本案续先生的土地被强占、果树被砍伐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却迟迟不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在续先生向县政府申请补偿后,政府仍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义务,明显违背法律赋予的补偿职责,侵犯续先生的财产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既合法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补偿的权利,又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督促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有具体的、有明确针对性和指向的职责,也存在基于上下级关系的层级监督职责。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我们可以依法提起不作为之诉,但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部门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层级监督关系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行使改变或撤销权的,此时行政机关是否对该申请做出答复,均不具有可诉性。
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您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分情况处理,建议您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防止错过提起法律救济的最佳时机。